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一條及基隆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
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本標準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交通處。
第 三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納入收費管理之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停車場(以下簡
稱停車場)。
第 四 條
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如附表。
第 五 條
停車場所在地區之停車需求及停車場使用情形,本府每年應調查檢討一次
。
前項調查結果,如收費時間內平均每小時停車數高於收費停車位總數之百
分之八十或低於百分之五十時,得據以提高或降低費率種類。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