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依建造
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設置基隆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
稱為本小組)
二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兼任;副主任委員由都市發展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除都市發展處
建築管理科長為當然委員外,由都市發展處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建築計畫、都市計畫有關學術機構代表各一名(學者)。
(二)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代表(專家)二名。
(三)建築師公會基隆辦事處代表(專家)二名。
(四)本府產業發展處代表(水保單位)一名。
(五)本府地政處代表(非都市計畫土地)一名。
(六)基隆市消防局代表(消防安全)一名。
(七)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長。
(八)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長。
(九)本府交通旅遊處科長。
(十)本府工務處科長。
三 本小組置幹事一人,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派員兼任,辦理案
件登記、統計、分析、會議紀錄其他職務等。
四 本小組執掌如下:
(一)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評估項目
的內容之審議。
(二)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應評
估項目內容之審議。
(三)其他依規定應辦理預審案件之審議。
五 本小組原則每月月底開會一次(以通知為限),審理該月十五日前申
請預審案件,必要時得加開會議為不定期審查。
六 本小組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或指定委員代理主席。
七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於任期內職務異動者,應隨時改聘(派)之。
八 本小組委員對於預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九 申請案件如涉及開放空間審查,且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必
需實施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由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有關建築
技術規則規定開放空間之數據應由建管單位代表列席提出報告、說明
),以縮短行政作業達簡政便民。
十 本小組外聘委員(學者及專家),得依規支領出席費。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