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及安寧,
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基隆市爆竹煙火施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管理機關為本市
消防局。
第四條
下列場所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場所及其基地內。
二、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第五條
每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
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年節或民俗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六條
經本府公告之爆竹煙火種類禁止施放。
第七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
,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民俗節慶或廟會活動施放爆竹煙火達管制量以上,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
前,檢具爆竹煙火施放申請書,載明目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
源、施放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等文件資料,向
本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九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