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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行法壹字第1040207460B號令
法規體系: 消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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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及安寧,
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基隆市爆竹煙火施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管理機關為本市
消防局。

第四條  
下列場所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場所及其基地內。
二、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第五條   
每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
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年節或民俗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六條   
經本府公告之爆竹煙火種類禁止施放。 

第七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
,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民俗節慶或廟會活動施放爆竹煙火達管制量以上,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
前,檢具爆竹煙火施放申請書,載明目的、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
源、施放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等文件資料,向
本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九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