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設計事
項,特設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市都市計畫書中載明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
(二)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決議應辦理都市設計審
議者。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公有建築物新(增)建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
公尺以上者。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
前項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者,其申請建築技術規則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
地綜合設計獎勵,由本會合併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處處長。
(二)本府交通處處長。
(三)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
(五)基隆市文化局局長。
(六)基隆市消防局局長。
(七)都市計畫、建築設計、造園或景觀設計、土木工程、交通、文化藝
術、都市設計或環境保護之專家學者。
(八)基隆市建築師公會代表。
(九)建築投資業代表。
(十)相關公益團體代表。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本會得依基隆市都市設計審議作業規定,召開專
案小組會議審議之。
前項專案小組由前點第一款至第十款之委員九人組成,並由主任委員或副
主任委員指派委員。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代理之。
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派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及專案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
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