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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設壹字第1010178075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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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愛臺十二建設政府為主都市更
    新案之執行及落實招商推動,特設基隆市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推動小
    組(以下簡稱專案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專案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議定推動策略、分工、步驟及期程。
(二)協調推動都市更新工作。
(三)協商招商投資有關文件。
(四)協商投資廠商所提投資計畫並提供諮詢服務。
(五)控管推動情形與進度。
(六)其他有關都市更新事項。


三、專案推動小組協調都市更新計畫實施事宜,遇無法處理需中央協助
    事項或涉及跨部會事宜,應提報內政部予以協調;涉及跨部會爭議
    及行政院列管重大案件,則由內政部提報行政院協調。


四、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本府研考處、地政處、工務處、交通旅遊處
    、都市發展處、財政處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指派代表各一
    人兼任。


五、專案推動小組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都市更新地區專案承辦單
    位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


六、專案推動小組會議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主席。其餘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專案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人員或專
    家、學者列席。


八、專案推動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