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程
序,以維護公共安全,特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本作業程序所稱臨時建築物係指臨時商品藝文展覽場、演藝集會場所
或其他類似場所。
三 申請人應委託建築師及相關技師,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並於各項活動前
十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搭建臨時性建築物。
(一)申請書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三)建築師委託書。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
權利同意書;公有土地應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於
道路用地申請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者應依「各機關團體舉辦各
項活動使用道路管理規定」先取得使用道路許可證明)。
(五)基地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剖面圖、細部構造材
料圖、周邊交通影響範圍圖及消防安全逃生動線圖。
(六)機電設備圖及結構計算書圖。(應由專業技師簽證)
(七)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
(八)拆除切結書。
(九)申請演藝集會活動時,應檢附管區警察單位核准文件及演藝主管機
關核准文件。
申請人應於施工前將消防設備圖說、交通影響說明送本市消防局及交
通旅遊局審查,經核可後始得施工。竣工後應申請竣工勘驗,經本府
都市發展及本市消防局勘驗合格後,核發臨時使用許可(憑接臨時水
電)。
四 申請使用期間在三日以內之各項短期活動,得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
意後即可搭建臨時建築物,得免依第三點第一項辦理申請備查程序,
惟經同意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副知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課及
使用管理課)備案。
五 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無頂蓋之臨時舞台或高度在四公尺以下無壁體
之臨時攤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即可搭建。但應將核准圖說
副知本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課列管,免再依第三點規定申請核准程
序。
六 臨時活動或展演場所使用期滿後應於二日內自行拆除完畢;如有正當
理由,得報經原核准機關延長拆除期限;逾期未拆除者,以違章建築
論處。
七 臨時建築物申請延長使用期限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期限內,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使用期限(含原核准使用期限)除另有規定
外,以不超過六個月為限。
八 臨時建築物依第三點程序申請核准後,由本府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
件等方式儘速通知行政院勞委會北區勞檢所實施勞工安全檢查;依第
四點及第五點之申請案,申請人應自行通知行政院勞委會北區勞檢所
實施勞工安全檢查,並副知本府。
九 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