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規範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
審核及查驗業務之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基隆市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審查人員應具有建築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並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
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人員講習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始得擔任。
三 本規範所稱之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建照起造人;如涉
及變更使用時,該變更使用部份,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
四 審查機構接受委託辦理室內裝修審查,應依本規範規定,擬定審查作
業事項,載明下列內容,函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備。
(一)各項申請書表格式。
(二)審查作業流程。
(三)審查費收費基準。
(四)其他必要之作業規定。
五 審查機構於受理室內裝修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時,得依前條第(三)
款所定收費基準分別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用。
六 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
(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七 審查機構接受委託辦理審查前,應將審查人員列冊,檢附資格證明、
講習合格結業講習合格結業證書影本等,送本府備查,變更時亦同。
八 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定辦理,並於施
工前取得消防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文件。
九 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文件、圖說之審核,應於收件日起七日內審核
完畢,合格者,五日內送交本府核發許可文件;不合格者,應將不合
規定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申請人改正,並副知本府。申請人於取得
許可文件後,應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本府申報開工經備查後,現場
始得施工,該許可文件有效期限一年,逾期失其效力。併建照或用途
變更使照之室內裝修有效期限,從該建照或用途變更使照之工期。
十 室內裝修工程施工完竣後,應由申請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審查
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審查機構應於七日內指派查驗人員至現場檢查符
合者,檢查表經查驗人員簽證後,審查機構應於二日內送交本府核發
合格證明;對於不合格者,審查機構應通知申請人修改完竣後申請複
查,並副知本府。經查驗合格,領得本府核發之合格證明後,始得使
用。
十一 室內裝修涉及消防設備者,應於取得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消防設備
竣工查驗合格證明後,始得向原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竣工查驗。
十二 許可文件逾有效期限者,審查機構不得受理竣工查驗之申請,並應
即報本府查明處理。
十三 審查機構遇有審查疑義時,得邀集本府共同研商處理。
十四 本規範奉核可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