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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執照謄本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建壹字第102014642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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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人資格:建築物所有權人(如未辦理建築改良物第一次登記可由
    起造人申請)。

二  應檢附證件:
(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證明資料(惟如未辦理所有權登記者檢附建築物
      所有權相證明資料)下列一項即可。
      【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影本(自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自地政事務所申請)。
      【三】門牌整編證明影本(自戶政事務所申請,如領得使照後至今
            尚未整編者免附)。
      註:【一】、【二】項資料需載明建築完成日期或使用執照字號。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三)如係代辦者應檢附委託書與受託人印章、身分證影本。

三  申請手續: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件並詳填申請書內容(由聯合服務中
    心都市發展局櫃檯或都市發展局建管課免費提供)後向聯合服務中心
    都市發展局櫃檯或本府總收文提出掛號申請。

四  領取時間:以提出申請第四天下午為之(如遇例假日時間順延),如
    經電話通知未來領取則將以發文通知。

五  所需費用:每份貳佰元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