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選舉候選人申請興建臨時性競選辦事處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建參字第0940039875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由申請人委託建築師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  申請應附文件如左:
    1.圖說(現況、位置、配置、平面、立面等圖說)。
    2.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非申請人自有者,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3.切結書(切結事項:(1)僅供競選使用,(2)投票結束自行拆
      除,詳如附件)。

三  前述文件備齊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府發給臨時建築許可函;領得
    建築許可函後三個月內應施工完成,並可憑發給之建築許可函逕向自
    來水及台電公司申裝臨時水電。

四  前項所許可建造之建物,其使用期間之結構、消防等安全由申請人自
    行負責,並應於競選投票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報核,逾期以違章建築
    論處,如仍未自行拆除,則依法拆除並向原申請人追繳拆除所需之費
    用。

五  如使用已完成結構體尚未申領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者,由申請人委由該
    建築物之承造人(及起造人、監造人具名)檢附使用為競選辦事處之
    說明書向本府報備,免受前述第一至四項規定限制。

六  本原則未盡事項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