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由申請人委託建築師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 申請應附文件如左:
1.圖說(現況、位置、配置、平面、立面等圖說)。
2.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非申請人自有者,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3.切結書(切結事項:(1)僅供競選使用,(2)投票結束自行拆
除,詳如附件)。
三 前述文件備齊後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本府發給臨時建築許可函;領得
建築許可函後三個月內應施工完成,並可憑發給之建築許可函逕向自
來水及台電公司申裝臨時水電。
四 前項所許可建造之建物,其使用期間之結構、消防等安全由申請人自
行負責,並應於競選投票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報核,逾期以違章建築
論處,如仍未自行拆除,則依法拆除並向原申請人追繳拆除所需之費
用。
五 如使用已完成結構體尚未申領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者,由申請人委由該
建築物之承造人(及起造人、監造人具名)檢附使用為競選辦事處之
說明書向本府報備,免受前述第一至四項規定限制。
六 本原則未盡事項依現行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