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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終壹字第1110221597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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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指基隆市市立高中及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
    簡稱學校)。
二、重大違規事件:指學生違反相關法令或學校校規,並經學校學生獎懲
    會議認定之事件。
三、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學生(以下簡稱違規學
    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以下簡稱家長)家庭教
    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四、受委託者:指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機構、學校、法人
    及團體。

第三條    
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時,學校應即通知其家長。
前項學生,包括在學學生、中輟生及中途離校學生。
學校應掌握違規學生之家庭現況,就違規學生及家庭問題進行整體評估,
並訂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後落實執行。

第四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個案會議。
二、家庭訪問。
三、家庭教育課程。
四、家庭教育諮詢。
五、家庭教育輔導。
六、家庭教育諮商。
前條第三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
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受委託者協助。

第五條    
學校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召開個案會議時,應邀請違規學生及其家長
參與。

第六條    
學校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進行家庭訪問時,得視實際需要,邀集違
規學生之導師及學校相關單位人員共同參與。

第七條    
學校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修習家庭教育課程
至少應達四小時。
前項課程,學校得自行或聯合他校、家庭教育中心辦理;其課程內容及時
數如附表。

第八條    
學校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之家庭教育諮詢時
,應評估其適切性。

第九條    
學校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提供家庭教育輔導或家庭教育諮
商時,得以個別或團體方式行之。

第十條    
學校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執行違規學生之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
時,經書面通知違規學生及其家長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本府
;本府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受委託者進行訪視。
前項訪視,違規學生之學校應派員參與。

第十一條   
學校及受委託者對於拒不接受所提供第三條第三項之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
或輔導計畫之家長,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
所列之情事者,應通報社政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