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桶裝液化石油氣分裝業、零售業或批發
業,因桶裝液化石油氣灌裝重量不足,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事件之裁罰,訂
定本標準。
第 三 條
本標準裁罰對象為經營下列行業之企業經營者:
一、桶裝液化石油氣分裝業。
二、桶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或批發業。
第 四 條
本標準名詞定義如下:
一、抽查不合格:指本府辦理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查核,單一各桶重量查
核結果,不足重量超過該桶規格標示所應灌裝重量百分之ㄧ者。
二、抽查不合格比率:指本府當次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查核,受查核業者
經抽查不合格桶數占抽查總桶數之百分比。
三、複查:本府辦理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查核,受查核業者有抽查不合格
情形,經本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改善期限後,經本府辦理再次之查核
或再次查核後,仍未改善之後續各次之查核。
四、抽查不合格重量總誤差值:指本府當次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查核,各
受查核業者有抽查不合格情形,其不合格各桶重量不足數之總和,占
各受查核業者當次查核全部抽查桶數,合計各桶規格標示應灌裝重量
數總和之百分比。
第 五 條
桶裝液化石油氣分裝場、零售業或批發業之企業經營者,有抽查不合格者
,經本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逾改善期限後
,經複查仍有抽查不合格情形時,本府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
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賡續辦理複查;後續複
查結果,如仍有抽查不合格情形,本府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六 條
桶裝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之企業經營者,各次複查結果有抽查不合格情形,
本府得按各次複查結果之抽查不合格比率及抽查不合格重量總誤差值,按
次分別依附表一裁罰。
第 七 條
桶裝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或批發業之企業經營者,各次複查結果有抽查不合
格情形,本府得按各次複查結果之抽查不合格比率及抽查不合格重量總誤
差值,按次分別依附表二裁罰。
第 八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