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市容景觀、交通順暢及環境衛生,並
提升市民生活品質,特依據「基隆市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
本自治條例)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定攤販之營業區域
、路段、地點,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騎樓、道路除本自治條例公佈前已核准之暫准設攤區及經本府專案核
准公告者外,禁止設攤。
二、公園、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廠所及其他可供休閒、旅遊
、觀光之地區,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公告者外,禁止設攤。
三、公、私有土地須符合都市計劃相關法令並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四、公、民營市場週邊二百公尺內禁止設攤。
五、政府機關、學校週邊及交通要衝地段,禁止設攤。
除市場用地外,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申請設攤者,申請時必須檢附設攤
地點及同棟建築物四周十公尺內,百分之五十設籍住戶同意書。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第六條所稱「經許可之種類」及第二十條「依許可業務種類」
如下:
一、集合性攤販(集中區攤販及臨時性攤販)經營種類:
(一)果菜類青果、蔬菜及其加工品。
(二)畜肉類豬、牛、羊等畜肉及其加工品。
(三)禽肉類雞、鴨、鵝等禽肉及其加工品。
(四)水產類魚、蝦、貝、介等水產品及其加工品。
(五)雜貨類蛋類、乳類、其他各類日用雜貨、食品及其加工品。
(六)飲食類各種冷、熱飲食品及烘培食品食品。
(七)糧食類米、麵粉及雜糧。
(八)百貨類服飾、玩具及日用百貨。
(九)五金類陶瓷、塑膠及五金製品。
(十)裝飾品類花卉及其裝飾品。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勞務服務。
二、一般性攤販不得經營前款第(一)、(二)、(三)、(四)目種類
。
第 四 條
申請年貨大街(商場)性質之臨時性攤販,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本
府提出申請,其他臨時性攤販須於預定開始營業時間前二個月提出申請。
第 五 條
申請攤販許可時,應於接獲通知許可後繳交申請規費及公有場地使用管理
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攤販:申請規費每攤壹千元,場地使用管理費每個月按使用坪
數依公告地價百分之五收費。
二、集合性攤販:申請規費每攤壹千元,場地使用管理費每個月按使用坪
數依公告地價百分之五收費。
三、臨時性攤販:申請規費每攤壹千元,場地使用管理費每次按使用坪數
依公告地價百分之五收費。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攤販營業之攤架樣式,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
一、攤棚、攤架之造型、顏色、高度、寬度與深度由申請人依照每一地區
當地特性與攤商分配面積自行設計後,併同申請書表送本府審查,核
可後施作。
二、攤架設定應採活動式,以便移動。
三、攤販所需用具,一律放置攤架內,不得在攤販周圍放置商品及雜物。
四、攤販招牌置於攤架上,左右不得超過攤架寬度。
五、所有設備應保持清潔、衛生,並每日清洗。
六、攤販營業需使用桌椅及其他設施者,其設備應以整齊劃一為原則並應
為活動式設計。
第 七 條
各機關學校於所在地範圍內辦理公益及園遊會性質所設置臨時性攤位免申
請辦理攤販營業許可。
第 八 條
申請一般性攤販,以於本市轄區內一戶一攤為限。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