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二 釣客限於本府公告劃設之垂釣區範圍內從事垂釣活動,且在垂釣區域
不得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造成港區污染行為,並不得有其他非垂釣
相關活動,違反者依漁港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三 颱風期間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本市為海上或陸上警戒區域起至解除警戒
區域止,垂釣區即停止開放,以維護釣客安全。
四 本府因業務需要使用或海岸巡防機關依現況採取適當措施時,垂釣區
得暫停開放。
五 漁港垂釣區屬開放區域,為垂釣區域行的安全,車輛一律禁止進入,
釣客並應注意負責自身安全避免發生危險。
六 為維護環境清楚,垂釣區域內之陸域或海域禁止丟棄垃圾、釣具或釣
餌等廢棄物。
七 違反本應行遵守事項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