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5 01: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壹字第1130265657B號令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為促進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
資訊服務,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共圖書館,指依圖書館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由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立,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圖
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
路資源。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館藏資料,指公共圖書館蒐集、整理、保存及製作之圖書
資訊。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文觀局)。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外籍人士、政府機關(構)、法人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
,得申請公共圖書館借閱證。館藏資料閱覽之管理、借閱證種類及申請規
則,由文觀局定之。

第 六 條  
公共圖書館借閱證遺失或毀損者,得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並繳交工本費新臺
幣五十元,向文觀局申請補(換)證。但自備悠遊卡或類似之電子卡片等
申請補(換)證者,免收工本費。
 
第 七 條  
借閱或使用館藏資料不得有圈點、評註或其他毀損之行為。
借閱或使用館藏資料,有遺失、毀損、缺頁、圈點及評註等情事,借閱人
或使用人應依下列規定賠償。但館藏資料毀損、缺頁、圈點及評註等情事
,已依第四項規定取得證明者除外:
   一、自行購買同類別相當等級之館藏資料賠償之。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賠償時,得依原館藏資料之新臺幣定價或估計價
       格以現金賠償之。
   三、附件遺失者,視同館藏資料遺失,依前二款規定賠償。
前項第二款所定估計價格以下列方式計價:
   一、以基本定價標示者,依該基本定價五十倍計價。
   二、以外幣定價者,依前一日匯率換算計價。
   三、套書或整套圖書資料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四、未能依前三款規定計價者,中文館藏資料每一頁以新臺幣一元計
       價,無法計算頁數者,每冊(件)以新臺幣四百元計價;外文館
       藏資料每一頁以新臺幣二元計價,無法計算頁數者,小說類每冊
     (件)以新臺幣四百元,其他類每冊(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
借閱或使用館藏資料,經檢查有毀損、缺頁、圈點或評註等情事,借閱人
或使用人應即告知公共圖書館管理人員並取得證明。

第 八 條  
借閱之館藏資料,借閱人應於借閱期限屆滿前,返還公共圖書館。
借閱之館藏資料,借閱人於借閱期限屆滿後七日內,仍未返還者,自借閱
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其借閱館藏資料之權利,或由借
閱人選擇依借閱資料每冊(件)之逾期日數累計計算,每逾期一日,繳納新
臺幣一元罰鍰。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指自借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未返還之館藏資料每
冊(件)逾期日數之累計,計算停止借閱之日數;停止借閱日數,逾九十
日者,以九十日計算。
依第二項規定繳納罰鍰者,逾期日數累計計算至完成繳納罰鍰日止,並於
完成繳納罰鍰之日,恢復借閱館藏資料權利。
館藏資料逾借閱期限未返還者,應催告借閱人返還之,其催告方式得以口
頭、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以口頭方式催告,應
做成書面紀錄。

第 九 條  
館藏資料經清點有毀損、遺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得依圖書館
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報廢。
外借之館藏資料,逾借閱期限達一年以上,經依前條規定催告二次以上,
仍未返還者,視為遺失。


第 十 條  
公共圖書館得設置機器或設備,依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提供
閱覽人以館藏資料為合理使用之影印、列印服務。
前項影印、列印服務收費標準,由本府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