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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天外天資源回收(焚化)廠回饋金管理運用暨營運監督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環貳字第0960001344B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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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基隆市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焚
化)廠(以下簡稱本廠)回饋金,並鼓勵民眾監督本廠營運,特依基隆市
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營運階段回饋金管理辦法第四條訂定本準
則,並設置「基隆市天外天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回饋金管理運用暨營
運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第 二 條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 17 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環保局
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如下:
一、本廠所在地區議員代表 4  人。
二、本府環保局會計室主任 1  人。
三、本廠所在地區長 1  人。
四、本廠周圍里里長 9  人。

第 三 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回饋金執行計畫書」。
二、回饋金年度收入及執行之審核。
三、回饋設施之使用、管理、維護監督。
四、其他回饋金管理暨運用之審議。

第 四 條
管理委員會監督本廠營運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本廠之營運監督。
二、本廠作業環境安全之查核。
三、本廠各項污染事件之調查。
四、協調解決民眾與本廠相關抗爭事宜。
五、本廠防弊措施之研提及舉發。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工作,管理委員會得諮詢學者專家
或邀請出席管理委員會說明,並發給諮詢費用及車馬費。

第 五 條
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主席對會議討論事項認為涉及出席委員利害關係時,得要求該委員迴避
或不得參與表決。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會議議決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

第 六 條
管理委員會得依會務需要,設工作人員二至五人。
前項工作人員如為專任者,其薪資由管理委員會議決之;如為公務人員兼
任者,其兼職酬勞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 七 條
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 八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