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為辦理民眾疾病診治、醫療保健、公共衛生事宜,設基隆市立
醫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基隆市衛生局。
第 三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
理院務。
前項院長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一)級之醫事人
員兼任;副院長一人,由師(二)級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 四 條
本院依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掌理內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二、外科:掌理外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三、小兒科:掌理小兒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嬰幼兒衛生指導
、預防接種及研究等事項。
四、家庭醫學科:掌理家庭醫學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心身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眼科:掌理眼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手術、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六、牙科:掌理牙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手術、義齒鑲補、衛
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七、骨科:掌理骨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治療、手術、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八、復健科:掌理復健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九、風濕免疫科:掌理風濕免疫科病患門診診療,住院臨床處理、衛生指
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放射線科:掌理放射線及同位元素診斷、治療、儀器管理運用及研究
等事項。
十一、護理科:掌理病患之護理、病房整潔之監督、護理業務之改進與訓
練及研究事項;處理附設護理之家工作與管理。
十二、藥劑科:掌理藥品之調配、鑑定、驗收、保管、資料蒐集與分析、
藥物安全資訊之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醫事檢驗科:掌理醫事檢驗鑑定及其他有關檢驗相關工作及管理。
十四、行政室:掌理印信典守、研考、文書、檔案、財務管理、修繕養護
、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理與維護、醫務行政、庶務採購、
出納、收費、病人住(出)院管理、環境整潔、病歷、掛號
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 五 條
本院置秘書、室主任、課員、社會服務員、辦事員、書記。
本院置科主任、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
、物理治療師、營養師、護理師、護士。
前項科主任、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 六 條
本院視業務需要,依規定聘請特約醫師、住院醫師,並報請上級機關核備
。
第 七 條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八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第 十 條
本院設護理之家,辦理長期照護、居家護理等事項、其所需員額,由本院
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二條
院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院長代行,副院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行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
序代行之。
院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三條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院訂定,報請基隆市衛生局核定。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