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述
一、為執行基隆市市有不動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不動產,係指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三、本規範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單位)為直接使用機關、單
位、學校或依業務屬性區分之各業務單位。
四、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不動產,設置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
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
財產卡之登入,以一物一卡為原則。
財產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得以電子檔案或網路傳輸替代,
並定期備援。
五、財產卡由管理機關(單位)保管。並隨時注意產籍資料之異動,如有
誤繕、漏登、標示變更或其他原因致產籍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者,管
理機關(單位)應辦理異動更正,並將異動情形通知財政處釐正列管
資料。
六、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
,應予補建。
七、管理機關(單位)應列冊保管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可洽
本府地政處申請帳號後,至「地政資訊系統-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系統」查詢使用。
八、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保管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
書等財產權利憑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公有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
記得申請免繕發所有權狀。
九、管理財產帳、卡之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產清冊、財
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十、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單位)產籍登記事務,應定期或不定期抽
查,以落實產籍管理。
十一、主管機關應就管理之產籍資料每年不定期與土地登記資料進行檢核
,使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資料一致,以健全產籍管理。
貳、產籍之登錄列管
一、管理機關(單位)應依所管有不動產性質,區分類別為公務用、公共
用、事業用或非公用不動產登錄列管。
二、經相關權責機關核定為古蹟或具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經核定為珍
貴不動產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辦理
。
三、土地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發生原因
依法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奉核定有償撥用、無償撥用等原因
,增加經管之土地。
(二)列帳價格
按當期公告地價列帳。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
列帳,並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
。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因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有償撥用等原因
取得土地後,應向管轄地政事務所以「基隆市」名義辦理所有權
登記及管理機關登記,並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
2.管理機關(單位)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
會計單位:
(1)財產增減結存表。
(2)財產增加單。
(3)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管理機關(單位)應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財產卡。
(2)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3)土地登記謄本。
(4)地籍圖及照片。
(5)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6)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7)已申請鑑界者之立樁照片(能看出樁位及周遭明顯地形地物)
,以利樁位遺失時,可大致判定樁位地界之用。
(8)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約文件及奉准原簽。
四、建物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發生原因
依法購置取得、接管、受贈、奉核定有償撥用、無償撥用、新建、
增建、改建等原因增加經管之建物。
(二)列帳價格
按建築費或原價列帳;但建築費或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
單位)估定之。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建物購置取得、接管、受贈
、有償撥用、新建等登記後,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如短期
無法辦理建物登記或未能辦理建物登記者,則於完成點交後,向
稅捐機關申請設立(變更)稅籍,並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
2.管理機關(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
交會計單位:
(1)財產增減結存表。
(2)財產增加單。
(3)登記謄本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管理機關(單位)應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財產卡。
(2)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3)建物登記謄本。
(4)建物建造、使用執照及測量成果圖。
(5)位置平面圖。
(6)點交紀錄(未辦登記者)。
(7)稅籍資料。
(8)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9)提供他人使用之契約文件及奉准原簽。
參、產籍之異動處理
一、土地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依法撤銷徵收、撤銷撥用、出售及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有償撥用
等原因,減少經管之市有土地(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應向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並將產籍資料
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管理機關(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
交會計單位:
(1)財產增減結存表。
(2)財產減損單。
(3)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二、建物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因出售、報廢及拆除、撤銷撥用、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有償撥用、滅
失等原因,減少經管之市有建物(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應向管轄地政機關辦理登記,並將產籍資料辦
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經核准報廢拆除之建物及附著物,已辦建物保存登記者,經管機
關(單位)應於拆除後 30 日內,向管轄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滅失
登記(未辦建物保存登記者免辦),並向稅捐機關註銷稅籍、戶
政機關註銷門牌,另洽自來水公司及電力公司停止供水供電。
3.管理機關(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
交會計單位:
(1)財產增減結存表。
(2)財產減損(減值)單。
(3)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三、管理機關(單位)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發生原因
依實際使用情形或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等原因,變更管理機
關。
(二)依土地實際使用情形,變更管理機關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向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將產籍資料辦理
減損除帳。
(2)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增減結存表。
B.財產減損單。
C.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登錄財產卡資料列帳管理。
(2)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增減結存表。
B.財產增加單。
C.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
影本。
(3)應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財產卡
B.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C.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D.地籍圖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F.建物測量成果圖
G.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H.稅籍資料
(三)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變更管理機關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向管轄地政事務所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將產籍資料辦理
減損除帳。
(2)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增減結存表。
B.財產減損單。
C.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辦理產籍登錄。
(2)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財產卡
B.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C.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D.地籍圖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F.建物測量成果圖
G.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H.稅籍資料
四、因土地逕為分割、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及地價調整等原因,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一)列帳價格:
土地逕為分割、分割、合併、重測、重劃,依異動後之申報地價入
帳。
(二)登錄列管
1.土地逕為分割、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逕為分割、分
割之土地於市有財產管理資訊系統辦理分割。合併、重測、重
劃前之資料辦理減損更新,並重新登錄合併、重測、重劃後之
各筆土地資料。
(2)管理機關(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
送交會計單位:
A.財產分類統計表
B.財產增(減)單
C.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管理機關(單位)應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財產卡
B.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C.土地登記謄本
D.地籍圖
E.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2.地價調整之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應隨公告地價調整登錄申報地價,以調整帳值
。
(2)地政單位應每年提供公告現值及每三年提供公告地價電子檔,
以利財政處辦理財產系統轉檔作業,以調整帳值。
3.土地辦理逕為分割時,地政事務所應配合通知主管機關及管理機
關。
肆、產籍之檢核
一、主管機關應就市有土地之產籍資料,每年至少與地籍總歸戶資料核對
一次,並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資料核對結果不符者,應交由管理機
關(單位)查明更正,並由主管機關追蹤列管。
二、管理機關(單位)對於資料不符之處理:
(一)地段、地號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明是否曾辦理重測或重劃,並
依查證結果辦理產籍異動更正。
(二)因徵收、價購、撥用而新增之土地、建物,尚未建立財產帳者,應
依規定辦理產籍新增。
(三)已建立財產帳卡而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
定,洽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
(四)面積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詢該筆土地是否曾辦理分割,或係誤
繕,並依查證結果辦理面積異動更正。
(五)申報地價、公告現值、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不符者,依地政
資料辦理產籍異動;都市計畫土地則另洽都市計畫單位查明都市計
畫分區及用地別,辦理產籍異動。
伍、報表作業
一、平時報表:
管理機關(單位)於辦理產籍新增或異動,涉及財產增減作業時,應
檢附下列文件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增減結存表。
2.財產增加(減損、轉增、轉減、增值、減值)單。
3.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月報表:
各管理機關(單位)財產管理人員每月應列印下列報表陳報首長核定
後,乙份送交會計單位:
1.財產增減結存表。
2.財產增減表。
三、半年報表:
管理機關(單位)應於每年元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
件函送本府財政處核備:
(一)財產增減結存表。
(二)財產分類統計表(二)。
(三)財產目錄總表。
(四)珍貴動產不動產分類統計表(二)。
(五)珍貴動產不動產增減結存表。
(六)珍貴動產不動產目錄總表。
陸、本規範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