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要點依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檢核目的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市有財產各管理機關(單位)之
管理使用收益情形及協助各管理機關(單位)對市有財產之清理、維
護及有效運用,俾利適時及確實掌握市有財物狀況,有效督導市有財
物之管理運用。
三、受檢機關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四、實施檢核範圍
(一)土地。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類。
(三)機械及設備類。
(四)交通及運輸設備類。
(五)雜項設備類。
(六)物品類。
(七)有價證券及他項權利類。
五、檢核實施程序:
(一)各管理機關(單位)應確實依財物標準分類、事務管理規則及市有
財產管理法令等規定設置財產帳、卡列管並自行清查盤點,於每年
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造具當期財產分類統計表、財產總目錄
、(非)公用財產目錄總表、財產目錄(普通公務機關用)等報表
送本府財政處據以彙編市有財產總目錄,並作為檢核依據。
(二)本府財政處辦理檢核前須先行文受檢單位,受檢核之單位應依「基
隆市市有財產管理情形年度檢核紀錄表」所列舉項目,由財產經管
人員會同相關人員《庶務(總務)、主(會)計人員》自行辦理檢
核及準備相關資料,以備受檢。
(三)本府財政處得視業務需要,會同本府主計處及各財產經管機關(單
位)學校之業務上級主管機關(單位)依據受檢機關所報資料核對
,檢核完畢,彙整檢核結果報本府核定,並督促各財產管理機關(
單位)學校確實改進。
六、檢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
如附「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情形年度檢核紀錄表」。
七、成效考核
(一)評分標準:
1.查證結果優良 4 分
2.查證結果良好 3 分。
3.查證結果尚可 2 分。
4.查證結果改進零分。
5.免填之檢查項目一律以 3 分計算。
(二)獎懲:財產經管人員、主管人員依下列標準獎懲之
1.總分在九十分以上者,記功一次。
2.總分在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嘉獎二次。
3.總分在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嘉獎一次。
4.總分在六十分以上未達八十者,不予獎懲。
5.總分在五十五分以上未達六十分者,申誡一次。
6.總分在五十分以上未達五十五分者,申誡二次。
7.總分在五十分以下者,記過一次。
八、本檢核要點提經本府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