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一致處理市庫庫款集中支付作業,特
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編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或特別預算之本府各處
或各所屬機關學校。
(二)費款:指機關應由庫款支付之經費或其他款項之總稱。
(三)電匯:指本府委託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透過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跨行通匯系統,
依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提供之受款人匯款資料,將
款項匯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帳戶之庫款支付方式。
(四)委託劃帳:指費款以電匯匯入機關委託之金融機構,撥存至各
受款人之帳戶。
(五)簽證人員:指簽具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負責
為合法支付簽證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
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六)自然人憑證:指各機關簽證人員於線上作業使用之電子數位簽
章憑證。
(七)電子支付憑單:指經簽證人員以自然人憑證簽證核可之電子付
款及轉帳憑單。
(八)線上簽核作業:指各機關將付款及轉帳憑單資料檔案匯至憑單
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並運用自然人憑證簽證審核電子支付憑單
,於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後,將電子資料放行至財政處所使用之
庫款支付資訊系統,據以辦理庫款支付或帳務處理之作業。
(九)放行:指於憑單線上簽核資訊系統中,完成憑證數位簽章,將
電子支付資料透過網路連線傳送至財政處。
三、各機關費款之支付,除符合基隆市市庫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
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條規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外
,應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基隆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費款之支付,適用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
四、基隆市市庫應設市庫存款戶。
五、各機關費款之支付,財政處應依機關簽具付款憑單,電匯予受款人。
但有特殊情形得於付款憑單敘明理由,改簽發基隆市市庫支票(以下
簡稱市庫支票)付與受款人。
六、費款之支付採委託劃帳至各受款人帳戶者,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簽送財
政處同時,將受款人劃帳明細清單併同檔案,送達委託劃帳之金融機
構。
七、費款支付採簽發市庫支票者,得採下列方式交付:
(一)自領:由受款人或其委託人親自領取。
(二)領回轉發:由機關指定人員領取後,轉發受款人。
第二章 憑單線上簽核作業
八、各機關費款之支付,應以線上簽核作業方式處理。但憑單屬特殊支付
項目,需另備紙本憑單者,應加蓋簽證人員印鑑章後,送財政處辦理
。
前項需另備紙本憑單之特殊支付項目,由財政處定之。
九、各機關以其會計系統編製並傳送之電子支付憑單檔案格式,應符合行
政院主計總處規定。
十、各機關傳輸支付憑單資料檔案,如遇線上簽核作業資訊系統故障或網
路連線傳送中斷,無法立即修復,而有立即支付之必要者,得將紙本
憑單逕送財政處辦理支付。系統恢復正常作業,應即補辦支付憑單線
上簽核作業。
十一、各機關應注意電子支付憑單傳送情形,如未傳送成功,應洽財政處
查明原因,未主動查詢致延誤付款時效,應自行負責。
第三章 費款支付
第一節 費款支用程序
十二、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本府應通知審計機關、財政處及各該
機關,據以辦理費款之支付。
額定零用金、自行保管支出之經費、總預算統籌科目支出、債務支
出、歲出應付款及歲出應付保留款、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
管款、收支對列經費、墊付款、預備金及特別預算、結匯外幣之經
費等費款支出,依本作業程序第五章特別規定事項辦理。
十三、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應以法定預算之業務計畫別、工作計畫別、
用途別及經常門資本門別科目編製之。
十四、市預算案於年度開始,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或年度開始十日前分配
預算尚未核定者,各機關應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財政處依已簽證之付款憑單辦理暫付,於歲出分配預算
核定後,再行修正分配預算支用餘額。
十五、費款之支付經本府核定延至會計年度終了後者,視同會計年度內之
支付。
十六、下列費款之支付,應以電匯方式辦理:
(一)給付個人、團體之各類獎(補)助款、社會福利金或救助金
。
(二)各機關間之核撥經費、分攤費或補助款。
(三)支付各民營公司(廠商)之工程款、採購價款或勞務佣金。
前項第三款受款人姓名或名稱,應與各該採購契約承包廠商名稱相
符。
各機關支付第一項費款,應要求受款人提供其金融機構存款帳號、
戶名及金融機構名稱。
十七、下列費款之支付,應以委託劃帳方式辦理。但屬零星個別支付,得
以電匯支付:
(一)給付員工之薪俸、津貼、獎金及定期給付之退休人員退休金
、慰問金等。
(二)公教存款及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
(三)員工鐘點費、差旅費、各項補助及其他給與。
(四)其他得採委託劃帳支付之款項。
第二節 憑單簽證
十八、各機關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應由簽證人員負責為
合法支付之簽證。
前項簽證之機關首長、主辦會計人員、授權代簽人應由不同人員擔
任。
簽證人員為機關首長或主辦會計人員指定之授權代簽者,除有特殊
情形經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外,應以編制內人員為限。
十九、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簽證時,下列事項應由簽證人員負責審核:
(一)各項歲出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
算規定之用途與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之支付規定
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逾規定限額。
(三)預付、暫付款項,確為事實必須之合法支出。
(四)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與金額,應與各該原
始憑證所列者相符。
(五)轉帳憑單所列之轉帳科目及金額,應依第三十二點規定編製
。
(六)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或其他保管款,其支出依法律、法
規、契約或遺囑有特別規(約)定者,應由經管機關通知財
政處依其規(約)定辦理支付,其支付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
或其他保管款存入市庫存款戶結餘數。
二十、簽證人員應填具基隆市市庫付款憑單簽證印鑑及簽核系統帳號申請
表一式二份備函送財政處建檔;更換或遺失印鑑、自然人憑證時,
亦同。
簽證人員對未完成前項申請或異動手續前,已簽證之付款憑單及轉
帳憑單,仍應負責。
第三節 付款憑單
二十一、各機關費款之支付,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編製付款憑單,完成
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後,放行至庫款支付資訊系統。
二十二、付款憑單應依下列規定編製:
(一)每一筆支付款項填列一單。但人事費等同一用途而分別於
數個業務計畫支付,另附支出科目清單者或同一筆支付款
項有數個受款人,另附受款人清單者,得予併開一單。
(二)憑單內各欄,應以電子登錄方式詳明填列,受款人及金額
以外各欄如有錯誤,應另備紙本憑單,於修正處加蓋主辦
會計人員簽證印鑑,送財政處辦理支付。
(三)預算內之支付,應按本市總預算內所列各該機關之歲出預
算科目中款、項、目填列。但為執行及控管需要,經於歲
出分配預算註明應使用節之科目別,或僅須分至項為止者
,得予變更。
(四)前款外之支付,應依各該款項原存入市庫之科目,或有關
之法定支付案內所列或其他規定之科目填列。
(五)預算科目代號,應依核定代號填列。
(六)支出用途欄應詳明填列支出之實際用途。
(七)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應與原始憑證名稱一致,並確
屬為政府之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但受款人如為獨資企
業,且該企業未開立存款帳戶,得於付款憑單之支出用途
欄載明獨資企業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於受款人名稱欄及
存款戶名欄填列負責人姓名後,將款項存入負責人帳戶。
(八)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並應頂格緊接書寫或以電子方
式登錄勿留空隙。
(九)特別記載事項欄位填列方式,依第四十二點、第四十三點
規定辦理。
(十)領取支票方式欄依第七點交付方式填列。
(十一)各機關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應按扣繳金額及扣款之受
款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分別編製付款憑單。但扣繳之
款項應由各機關將市庫支票附同有關表件併繳,其領取
支票方式欄應勾註由支用機關領回轉發。
(十二)支付退休金之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及支付商民款項之支
出憑證發票或收據之統一編號、開立日期、發票號碼等
事項,應於憑單附記事項欄註明;有其他應附記事項者
,亦同。
(十三)紙本憑單及所附科目清單或受款人清單上簽證人員之簽
章,應與留存財政處之簽證印鑑及簽證人員資料相符。
(十四)付款憑單之附件,應將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明。
二十三、費款之支付採簽發市庫支票方式者,各機關應於編送付款憑單時
,另備具領取支票憑證,交由機關指定人員或支票自領受款人,
持赴財政處核對換領市庫支票。
二十四、市庫支票由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受款人者,其指定人員及領取
支票印鑑,各機關得事先函報本府備案並由財政處列冊登記。
前項機關指定人員於領取市庫支票時,應攜帶領取支票印鑑章,
交財政處於核對無誤後,於自轉領交付一覽表核章後發給,免再
備具領取支票憑證。
二十五、市庫支票交付方式為自領者,受款人或其委託人應攜帶受款人印
章及身分證明文件,交財政處核對無誤後,於自轉領交付一覽表
核章後發給,免再備具領取支票憑證。
二十六、簽妥之紙本付款憑單,於未送達財政處以前遺失者,應立即通知
財政處掛失止付,以書面聲明作廢,並另編憑單號碼,補簽付款
憑單,按一般程序辦理支付。如支用機關未即時通知掛失止付,
致辦理支用者,其損失應由原支用機關負責。
二十七、領取支票憑證遺失者,應立即通知財政處掛失止付。支票尚未發
出時,由受款人或機關指定人員以書面聲明作廢,並洽原支用機
關另編憑證號碼,補發領取支票憑證;未即時辦理掛失止付,所
致損失由遺失者負責。
二十八、機關指定領取市庫支票人員,遺失領取支票印鑑章,應立即通知
財政處,指定人員異動或印鑑更換、遺失時,亦同;如未即時通
知致遭受之損失,由遺失者負責。
二十九、付款憑單所載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或金額錯誤時,應立即通
知財政處將原簽付款憑單作廢退還,重簽付款憑單送請辦理。
前項付款憑單如已支付,致庫款受有損失時,應由支用機關負責
於三十日內追回;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
三十、 付款憑單除金額外,其他事項登載錯誤時,應以書面加蓋主辦會
計人員簽證印鑑,洽請財政處代為更正,並由更正人員於付款憑
單加註簽章;必要時,得先以電話洽辦,隨後補送書面通知。但
科目代號登載錯誤,財政處已予編報者,應以轉帳憑單為之,並
變更支付日報。
第四節 轉帳憑單
三十一、各機關因預算科目需變更或轉帳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處辦
理轉帳。
轉帳款項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一份轉帳憑單。
三十二、轉帳憑單,應依下列規定編製:
(一)憑單內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
(二)轉帳收方或轉帳付方所列科目相同者,得分別併為一筆列
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第二十二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
科目及核定代號填列。
(四)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及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
付方各筆金額之總額相符,其金額合計數,應與中文大寫
之金額一致。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欄。
(六)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於附件欄內列明。
三十三、轉帳憑單簽證送出後,如發現錯誤,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財政處
退還;財政處業已列帳者,應由原編製機關另編轉帳憑單更正。
第四章 庫款支付
三十四、財政處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年度預算、歲出分配預算、歲出應
付款、歲出應付保留款、其他支付法案及其他款項收入部分,應
即建立資料檔,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三十五、財政處收到各機關當年度支出收回書時,應完成建檔資料後,變
更其分配預算。
三十六、財政處收到各機關編送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依收到先後順序分
別編號及辦理支付作業。但緊急支出款項或候領支票之付款憑單
,得提前辦理。
三十七、付款或轉帳憑單,經編號登記後,應注意下列事項之核對:
(一)簽證人員簽證是否相符。
(二)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
(三)前二款外之其他項目有無錯誤或遺漏。
前項第二款支付科目餘額之核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下月或下期之歲出分配預算,不得視為支付當月或當期之
餘額。
(二)歲出應付款之核准保留餘額,有支用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
(三)存入市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或其他保管款,其支付應查對
該項基金或其他保管款之結存餘額,如有分配預算或另有
特別規定,依其規定。
(四)待追查損失庫款之重新列付,應以財政處簽具之憑證所列
實際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三十八、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處標註退回理由
,退還原編送機關,不予辦理支付或轉帳,並登錄備查: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印鑑章不全、不符或模糊不
清。
(二)分配預算餘額不足支付。
(三)附件遺漏或不全。
(四)所附清單金額與付款憑單金額不符。
(五)機關編號漏列。
(六)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漏列。
(七)支出用途漏列。
(八)存入金融機構之代號及名稱、受款人帳號或戶名漏列、不
全、不符。
(九)大寫與小寫之金額不符。
(十)修正處未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十一)特別記載事項及附記事項有應加註事項而未加註。
(十二)領取支票方式採用兩種以上或漏註。
(十三)紙本憑單與領取支票憑證未蓋騎縫章。
(十四)憑單或領取支票憑證未填註號碼。
(十五)轉帳收付兩方金額不符。
(十六)支用機關書面或電話通知退還。
(十七)超過額定零用金限額。
(十八)其他無法辦理之事由。
依前項第十八款規定退還者,應註明無法辦理之原因。
三十九、付款或轉帳憑單,經查核無前點第一項各款應退回情形者,應由
經辦人員於憑單上簽章。
四十、庫款支付以電匯方式辦理者,應依基隆市市庫集中支付e企合成網
應收應付帳款管理系統作業要點辦理。
四十一、庫款支付以簽開市庫支票方式辦理者,財政處應依據手續完備之
付款憑單,核實順號簽發支票,於付款憑單支票號碼欄填記支票
號碼,並將收件編號、支票號碼、金額登入簽發支票日報表。
四十二、市庫支票一律禁止背書轉讓。但於特別記載事項欄註明註銷禁止
背書轉讓,並另備紙本付款憑單且於特別記載事項欄加蓋簽證人
員印鑑章,送財政處完成核驗者,不在此限。
四十三、市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府機
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收受之款項,必須存放公庫者,應於票面
加劃雙平行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劃平行線:
(一)支付預借費用及其他依規定得代領轉發款項之市庫支票,
受款人為機關承辦人者。
(二)受款人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經支用機關於付款憑
單註記免劃平行線,依其註記辦理者。
依第一項規定加劃或免劃平行線之市庫支票,應於付款憑單特別
記載事項加註之。
四十四、市庫支票依前二點規定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或免劃雙平行線標識
所產生之糾紛,應由該支用機關負責。
四十五、市庫支票受款人名稱或大小寫金額繕寫錯誤,應作廢重行簽開;
其餘各欄之更改,應於更改處加蓋財政處處長及支付金融科科長
印鑑。
四十六、市庫支票所載受款人因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劃雙平行線標識或其
他需更正事項,申請註銷或更正者,支用機關應於付款憑單特別
記載事項欄註明並加蓋機關長官與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經財
政處核驗後辦理。
四十七、市庫支票簽開後,應由覆核人員依據付款憑單記載事項詳細覆核
,如有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財政處應予註銷作廢,
重新簽開,並更正資料檔;經核相符者,應加蓋財政處處長及支
付金融科科長印鑑章。
四十八、因故無需兌付之市庫支票,應由支用機關填具市庫支票註銷申請
書,檢同原市庫支票送財政處辦理註銷作廢,並更正資料檔,列
入註銷市庫支票登記簿。
四十九、市庫支票之交付,應依付款憑單領取支票方式欄勾註方式辦理。
五十、市庫支票所載受款人領取支票時,財政處應核對市庫支票領取人所
持之印章與領取支票憑證上所蓋受款人印章相符後,始得發給。但
依第二十四點、第二十五點規定發給市庫支票者,不在此限。
市庫支票發出時應將交付日期輸入電腦作為記錄資料查考。收回之
領取支票憑證,應加蓋付訖日戳,併同自轉領交付一覽表存檔備查
。
五十一、完成支付或轉帳之紙本憑單,財政處應裝訂成冊存檔。
五十二、財政處應依代庫銀行提供之支出銷帳資料,按日編製支票兌付清
單及市庫支付相關報表,經財政處處長核章後送本府主計處(以
下簡稱主計處)存查。
前項支出銷帳資料與支票兌付清單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處理。
五十三、各機關應按月自庫款支付資訊管理系統查帳入口網站核對當月帳
款無誤後,列印對帳單送財政處存查。但財政處可直接於線上檢
視對帳資訊者,無需列印對帳單。
五十四、財政處應按月編製庫款支付月報表附具未兌市庫支票調節表及未
兌市庫支票清單,經核章後分送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五十五、財政處應按月編製下列報表,經核章後送審計機關備查:
(一)市庫支票領發月報表。
(二)市庫支票作廢、註銷、補發、換發月報表。
五十六、庫款支付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而尚未兌付者,財政處應
即通知代庫銀行止付或依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有關掛失止付
之規定,通知指定之兌付銀行止付;已兌付者,應按誤付、重付
或溢付金額,編製轉帳會計憑證,先予轉列有關科目,收回後再
行轉帳。
前項誤付、重付或溢付款轉列後,應變更資料檔餘額。
五十七、庫款支付所生誤付、重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權責機關負責於三
十日內追回;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之,並按其情
節輕重,分別議處。
五十八、庫款支付如有短付情事,財政處應將短付金額依據原付款憑單所
載付款方式補付受款人,並通知原支用機關。
前項金額之補付應列印原付款憑單加蓋補付戳記,並於有關欄位
內註明補付資料。
五十九、市庫支票之補發或換發,應依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前項補發或換發,財政處應登記於市庫支票補發或換發登記簿,
並於原付款憑單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市庫支票號碼及加蓋補發或換
發之日期戳。
第五章 特別規定事項
六十、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支付及管理,依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零用金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亦同。
各機關所屬分支機構之零用金,得單獨計算領用。
六十一、依市庫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及三十條之規定,得自行保管支用之
經費,各機關應依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每月分配數,以一次、分
次或經專案核定分配方式,簽具以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
,送財政處撥付。
各機關之分支機關無法自行簽具付款憑單辦理前項撥付者,應由
其上級或主管機關辦理。
六十二、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按支付科目列帳,如有剩餘款應
於市庫收支結束規定期限內,繳還市庫。
六十三、總預算內所列統籌性科目支出時,各支用機關應於本府核定分配
預算內,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處辦理付款。
六十四、各項統籌補助款應依核定補助金額,由主計處簽具付款憑單,送
財政處電匯受補助之機關或團體。
六十五、退休金及撫卹金應依核定金額,由權責機關簽具付款憑單,送財
政處電匯合法受款人。
六十六、各機關經核准動支總預算統籌科目之案件,其支付處理程序依一
般支付程序辦理。
六十七、債務之還本付息由各權責機關於到期前,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處
,於到期日電匯債權人,或簽開市庫支票由支用機關領回轉發。
六十八、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歲出應付款,由
主計處依工作計畫別,編製歲出應付款統計表,分送有關機關及
財政處。
六十九、年度收支期間結束後,歲出款項之保留在未經核定前,如有依契
約或規定必須於一定期間支付者,得逕依請款程序簽具付款憑單
,在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先行暫付,於保留款核定後再行轉
正。
前項歲出款項保留未奉核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
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七十、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自實施日起,其管理機關
原設基金戶或經管機關原設保管金專戶,應即停止支付辦理帳戶核
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積極清理已簽發支票未兌現部分,並保留待兌金額,餘額應
即以繳款書繳入市庫存款戶。
(二)前款支票開立逾一年者,應將支票註銷,並將款項繳入市庫
存款戶,繳入後如受款人領款,以收入退還之支付方式辦理
。
(三)無未兌現支票者,應於原設基金或保管金專戶全部餘額繳存
市庫存款戶後,註銷原專戶。
七十一、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實施集中支付後,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
收入時,除以匯款方式存入者外,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
;支付時,應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處辦理支付。
管理機關或經管機關不得在收入款項內以收抵支。
七十二、特種基金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繳情事,以市庫收入退還方式處
理;支出款項如有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式處理。
七十三、市庫存款戶下應增設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科目,科目之下分設子目
,其名稱及代號依本府所編之基隆市市庫收入科目名稱及代號對
照表辦理。
七十四、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財政處應分別建立資料檔。
前項特種基金及保管款繳入市庫存款戶之款項,應作餘額增加之
處理,於餘額範圍內,憑各該管理機關或經管機關之付款憑單辦
理支付。年度結束時其未支用餘額,結轉下年度繼續支用。
七十五、實施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保管款,其對帳程序應依第五十三點
規定辦理。
七十六、財政處對特種基金及保管款之支付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
審計機關及主計處。
七十七、各機關年度預算以收支對列方式編列者,收入應悉數解繳市庫存
款戶。
前項預算支用應依一般支付程序辦理,並應於收入能確切實現之
範圍內辦理,收入如不能實現或短收時,應相對控制支出,倘有
超支情形,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七十八、各機關支用墊付款,應依核定之金額、範圍及支付科目簽具付款
憑單。
七十九、墊付款項完成法定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財政處及有關機關,並
由原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處辦理轉帳。
八十、墊付款應由原請墊機關,依核定案之規定負責收回。收回時,應簽
開以市庫存款戶為受款人之支票,並填具支出收回書以原墊付款科
目向代庫銀行辦理繳庫收回轉正。
八十一、各機關經核定動支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之經費,應重編歲出分配
預算,經本府核定後副知審計機關。
八十二、特別預算應比照市庫自治條例有關專戶存管款項之處理規定辦理
。
八十三、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於核定外匯額度內簽具付款憑單
,以辦理結匯銀行為受款人,並於附記事項欄內列明支付外幣種
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送財政處簽開市庫支票,交由支用
機關領回辦理結匯。
第六章 附則
八十四、本作業程序各項登記簿及憑單,以電腦處理者,其貯存體中之紀
錄,視為登記簿籍。
八十五、本作業程序所需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八十六、本作業程序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