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有關基隆市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因公共工程拆遷,經主辦公共工程單位核准申請就地整建者。
二、因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核准災後重建者。
三、對原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物,因故未能領得使用執照者。
四、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限非供公眾使用且有實際居住使用及設籍
者為限)。
五、其他公用事業如候車亭、寺廟、涼亭、公廁、守望相助亭等得由各目
的事業主管單位依權責專案申請。
第 三 條
基隆市政府得授權轄區所在地區公所受理審核接用水、電之申請。申請人
應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身份證明文件。
四、設籍該址證明。
五、簡略平面圖。
六、建造執照或違章建築修繕證明或房屋稅籍證明或門牌編釘證明。
七、現場建築物照片四份。
第 四 條
依本辦法申請接用水、電之既有建築物,不得作為合法房屋或其他證明之
依據,且不得作為營利事業場所使用,如有違反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執行
斷水、電。
第 五 條
因違反建築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遭執行斷水、電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 六 條
如涉及違章建築之處理,仍應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七 條
申請人依第三條規定所提供之文件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
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