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政府網際網路暨電子郵件使用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綜資壹字第1090243442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規範目的:
    本府提供同仁使用網際網路及電子郵件旨在協助處理職務分內之工作
    ,或於合理之私人目的下有條件使用網路資源,惟仍須符合本府所定
    合理使用規範並受相關稽查管考。為宣導有效運用資源,正確使用網
    路並提供同仁可資遵循之準據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府同仁對府內網際網路之合理使用範圍如下:
(一)與工作相關之目的。
(二)傳送及接收個人電子郵件訊息。
(三)以個人目的使用網際網路(全球資訊網 www)查閱正當資訊。

三、本府同仁使用府內網際網路其單位主管人員應善盡督導之責,並應禁
    止非合理之使用,其範圍如下:
(一)應恪遵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立場,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內嚴禁上網發表
      個人政治立場言論。
(二)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內嚴禁從事個人商業行為及架設個人網站等私人
      行為或故意下載非必須之媒體檔案、資料。
(三)嚴禁利用網際網路散播公務機密、電腦病毒、寄發垃圾郵件或從事
      非法行為。
(四)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
      權之行為:
      1.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5.架設網站供他人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五)禁止傳送威脅性、猥褻性、煽動性、商業性或不友善內容之電子郵
      件。

四、電子郵件管理原則
(一)電子郵件之使用禁止以匿名方式寄送。
(二)電子郵件之管理
      1.電子郵件帳號之申請由本府同仁於辦理到職程序後依需要逕至本
        府知識管理平台申請,異動、刪除,由系統管理人員依離職異動
        單辦理。
      2.對於收發之電子郵件應執行內容過濾、信件大小、附件檢查等安
        全管理機制。
      3.電子郵件之使用:被授予使用本府電子郵件系統之人員皆需簽署
        同意書,以表其了解並願意遵守相關規定。
      4.本府同仁之電子郵件信箱容量大小一般給予 20MB ,如有業務特
        殊需求可經單位主管同意提出容量擴充申請需求。
      5.所有內寄及外送電子郵件均交由系統檢查內容並備份,以使本中
        心電子郵件有效使用且防止違法情事。檢查之標準如下:
     (1)過濾所有進出本府之電子郵件,易挾帶病毒或易佔頻寬之可疑
          檔案(如 cmd、com、cpl、vbs、mov、pif、mpeg、mp3、cda
          、bat、scr  等)一律先經由防毒牆過濾阻隔,如有業務需求
          經簽奉研考處資訊主管同意後始得放行。
     (2)利用郵件過濾器(Antispam)過濾寄入本府的郵件,檢查信件
          內容及其附件是否為垃圾郵件,一但發現立即隔離或刪除。

五、各單位並應依電腦設備之專用或共用性,指定適當保管人員於使用期
    間全權負責下列事項:
(一)隨時偵測及清除個人電腦病毒,如發現網路病毒來自本府伺服系統
      ,應立即通知電腦中心。
(二)落實個人電腦密碼管理,當個人電腦或終端機不使用時,並應使用
      鍵盤鎖或其他控管措施保護個人電腦及終端機的安全,以避免設備
      遭他人盜用。

六、稽核管考:
(一)本府電腦中心得不定期透過網路設備掃瞄及監測網際網路使用者活
      動情形,經掃描及監測異常之使用者由電腦中心透過電子郵件發出
      警訊,若為累犯者除將名單及違規事實移送該單位外並公佈於本府
      內部網站。
(二)非合理之使用致侵權或違反法律者除應負法定刑責外,並依公務人
      員相關懲戒規定從嚴議處。
(三)本府得應司法機關或治安機關之要求,提供 IP 位址對外路由紀錄
      作為電腦犯罪偵查使用。

七、本規範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