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對直轄
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訂定。
第 二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對基隆市議會議決案以外之市
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審議程序,依本規則規定辦理(如附流程圖)
。
第 三 條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依本規則受理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依「
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所列掌理事項辦理。
第 四 條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審議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各承辦機關
、單位應本透明、公平、公開及客觀原則,考量實際需要,擬妥預算金額
及開支科目依預算執行程序,簽會主(會)計單位審核,並奉市長或市長
授權人員核定後辦理。
第 五 條
對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相關經費之支用,以本府暨所屬各機關
年度內預算執行為限,但不含動支相關預備金、基金(含特種基金)預算
及準備金。
第 六 條
對於市議員所提之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不得以定額分配或以墊付方式處理
。所受理建議事項,不包括對私人經費之補(捐)助或其舉辦活動之贊助
。其個別項目,如涉及財物或工程之採購,均應依政府採購法之公開招標
方式辦理(工程預算應依本府統一單價編列)。
第 七 條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辦理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予登記列
管,並定期將辦理情形,依附件表格格式填送本府(主計處 )彙報行政院
主計處。
第 八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