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市應徵役男護送入營期間之權益,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規定,訂定「基隆市役男護送入營期間意外事故
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役男,指本市依法徵集或通知入營之役齡男子(含常備兵、補
充兵、預官、預士、替代役等)。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入營護送期間,指役男依據徵集令或入營通知書指定地點集合
之時起,至護送役男到新兵訓練單位完成交接手續為止。
第 四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如發生緊急症狀或疾病,護送人員應即送至附
近公私立醫院診治,並迅與本府聯絡。
第 五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時,護送人員應即協調
當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必要時得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派員協助,並迅與本府聯絡。
第 六 條
應徵役男入營護送期間,由本府統籌向經營保險事業之機構辦理團體意外
保險。
第 七 條
役男入營後驗退者、停役或退伍離營者,回程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比照本
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