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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役男護送入營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兵勤壹字第0960063743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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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市應徵役男護送入營期間之權益,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規定,訂定「基隆市役男護送入營期間意外事故
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役男,指本市依法徵集或通知入營之役齡男子(含常備兵、補
充兵、預官、預士、替代役等)。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入營護送期間,指役男依據徵集令或入營通知書指定地點集合
之時起,至護送役男到新兵訓練單位完成交接手續為止。

第 四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如發生緊急症狀或疾病,護送人員應即送至附
近公私立醫院診治,並迅與本府聯絡。

第 五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時,護送人員應即協調
當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必要時得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派員協助,並迅與本府聯絡。

第 六 條
應徵役男入營護送期間,由本府統籌向經營保險事業之機構辦理團體意外
保險。

第 七 條
役男入營後驗退者、停役或退伍離營者,回程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比照本
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