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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工用壹字第0950139805B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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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行道樹之管
理維護,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行道樹,係指本市道路(包含道路人行道、道路中央分隔島及
槽化島)、綠帶上栽植之喬木及灌木。所稱毀損,係指行道樹受損或枯死
。所稱管理維護,係指栽種、修剪、整枝、中耕、除草、補植、澆水、施
肥、防颱、病蟲害防治等作業。
前項道路,分為都市計畫道路、村里道路、產業道路及環保專用道路;綠
帶係指都市計畫劃設為綠帶之區域。

第 三 條
本辦法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為綜合管理單位,綜理前條之管理
維護事項;村里道路以區公所為管理單位;產業道路以本府海洋發展局為
管理單位;環保專用道路以本市環保局為管理單位。
各單位所栽植之行道樹,未移交管理權責單位前,由設置單位自行維護管
理。

第 四 條
行道樹由管理單位列管,並定期巡視,有下列情形時,應迅速搶修、補植

一、遭颱風暴雨侵襲折斷、倒伏者。
二、成活不佳、自然枯死或受病蟲侵襲者。
三、人為毀損或盜挖者。
四、其他自然災害。
行道樹遇有前項第三款情事者,依第八條規定予以追償,涉有刑責者,應
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
行道樹管理單位為管理維護行道樹,應編列年度預算,定期辦理維護工作

各機關、學校週邊之行道樹,應由該機關、學校就近協助保養。
前項協助保養事項,包括澆水、除草,傾倒扶正。

第 五 條
除管理單位外,不得任意修剪、移植或砍伐行道樹。
新闢或拓寬之道路,設置人行道時,工程主辦單位應先知會行道樹管理機
關,以考量預留空間栽植行道樹,及回填沃土土方。
都市計畫道路如需綠化時,其綠化經費應由工程主辦單位納入工程預算內


第 六 條
非管理機關因施工須遷移或毀損行道樹者,應檢附施工目的、日期、地點
及方法等資料向管理單位申請核准,遷移時需切結保活一定期間,毀損時
按其基本單價繳納修護費後始得施工;未經核准或未按核准之施工圖樣、
方法施工致毀損行道樹者,依第八條標準賠償。
因前項行道樹移植或毀損,致須進行植穴填平或人行道復舊者,由移植單
位負責。

第 七 條
行道樹及其植穴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棄置果皮、紙屑、砂石及其他廢棄物或曝曬衣物。
二、張貼廣告或懸掛、樹立招牌、旗幟。
三、未經申請核准設置燈飾。
四、攀折樹木、損壞護欄、支柱等設施。
五、封閉栽植穴或栽植槽。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相關法規處罰之;因而毀損行道樹者,依第八條標準賠
償。

第 八 條
毀損行道樹賠償標準如下:
一、樹冠損壞、枝葉斷落之輕微毀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計。
二、大技折損或根群嚴重毀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 3  倍計。
三、主幹折斷、環剝樹皮、全株枯死或遭挖除之全株毀損:依該規格樹木
    之基本單價 6  倍計。
行道樹損壞程度,由管理單位會同當地區公所認定之,如有涉及追究損壞
責任,請該轄區警察單位會同協助。
前項行道樹之基本單價,依本府訂定之「徵收土地農林作物補償費查估基
準」計算。

第 九 條
本辦法規定之賠償金額,由管理單位執行,所得款項悉數解繳市庫。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