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十條訂定之。
二、基隆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保護相關事宜。
(二)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申訴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護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委員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或
專家、民意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兩年,期滿
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民意代表及
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亦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均由市長就機關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時,除民意代表及身心障礙福利學
者或專家外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十、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之
申訴事宜時,並得邀請申訴人及相關機構、團體列席。
委員對於審議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十一、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惟民意代表及身
心障礙福利學者或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