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認定標準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建築物配置在坵塊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五之位置時
,需擬具適當之坡面穩定設計,並由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得不受同條第
三項之規定限制。
第 三 條
該審查小組委由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基隆辦事處籌組,並由基隆辦事處主任
擔任召集人,而參與審查小組人數至少邀請三個以上相關技師公會派員會
同審查,且據實際需要得增加之。
第 四 條
申請審查案件申請人為該案件之起造人,申請審查時應依據本認定標準附
表之收費逕向向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基隆辦事處繳納審查費用。
第 五 條
申請審查之案件應自行準備如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地質鑽探報告書。
(三)基地實測地形圖。
(四)配置圖。
(五)環地地質圖。
(六)水土保持設施配置圖等相關資料(審查會需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報
告)。
第 六 條
本認定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