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基隆 市環境
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眾指實際執行環保稽查業務之公務員以外之人民、團體、公
司行號或機關。
第四條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 鍰處分
確定者,依本辦法規定發給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七十五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遭多次處分者,其獎金以首次告 發處分之
實收罰鍰金額計算之。
環保局受理同一檢舉人於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
,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第五條
民眾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足以
敘明違規事實之方式,檢具照片、影片或相關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檢舉;
未敘明具體事實者,不予受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提供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匿名或未以真實姓名
、地址及身分證字號檢舉者,不發給獎金。
第六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數人分別檢舉同一案件,其獎金由所提事證較明
確者具領;所提事證相近者,獎金由最先檢舉者具領;無法分辨先後者,
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由檢舉人平均受領。
共同檢舉同一案件,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受領。
第七條
民眾檢舉前已進行調查之案件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不適用
本辦法之規定。但調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始予查獲者
,不在此限。
檢舉時間之先後判定,以環保局受理民眾檢舉時間及其辦理同一案件之稽
查紀錄及相關資料上所載時間為準。
第八條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確實保密。
第九條
環保局應就每年違反本法之行為所實收之罰鍰金額,提撥百分之七十五作
為檢舉獎金預算,並依預算法規定辦理。
第十條
環保局核發檢舉獎金,二個月至少辦理一次,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
鍰金額及獎金數額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一條
獎金受領人應自受環保局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領取獎金;未領取者,視為放
棄。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