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
會),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
一、 特殊教育政策及法規之研議。
二、 年度特殊教育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 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四、 規劃推動融合教育教學及輔導。
五、 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六、 社會福利、勞工及衛生等相關特殊教育轉銜服務。
七、 其他有關促進特殊教育規劃推動之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學者專家、教育行
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本市教師及
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
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
代表聘(派)兼之。
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出任之委員
合計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處理本會日常
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業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第六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一人代理主席
。
第七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八條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九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