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國家賠償事件及協助所屬機
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基隆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
(四)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核議。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熟諳法令之本府人員及具法律學術、法制經驗
、工程專業等之學者專家聘(派)兼之,其中具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會議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綜合發展處法制科科長兼任;置幹事
一人,由本府綜合發展處法制科派員兼任。
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本府綜合發展處法制科辦理。
八、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