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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綜法壹字第1110234332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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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國家賠償事件及協助所屬機
    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特設基隆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府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
  (三)關於求償事件之審議。
  (四)關於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核議。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熟諳法令之本府人員及具法律學術、法制經驗
    、工程專業等之學者專家聘(派)兼之,其中具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會議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綜合發展處法制科科長兼任;置幹事
    一人,由本府綜合發展處法制科派員兼任。
    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本府綜合發展處法制科辦理。

八、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