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之各項公共工程,其預算金額為新
台幣二億元以者,得於工程契約簽訂後,依承攬廠商 (以下簡稱廠
商)申請預付款,由工程主辦單位依本要點辦理。
二、工程預付款核定比例上限為決標金額百分之二十。
三、於簽訂契約後三十日內廠商得提出申請,並應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
保證後本府始得支付工程預付款,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未提供同
額預付款還款保證者視同放棄。
四、本府得視財源、預算編列情形與審查廠商工程實績及信用狀況等情
事後,准駁支付。
五、若以中央補助款為財源之工程,應依中央補助單位規定時程申撥,
並俟補助款撥入市庫後支付預付款。
六、廠商應於銀行開立預付款專戶專用於本採購,並於每月就支領預付
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本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七、因故解除或終止契約或未依規定專款專用於該工程,承攬廠商應繳
回已撥付之預付款,如未依規定繳回者,應由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中扣回。
八、預付款之扣回方式,依當期估驗款乘預付款核定比例自估驗計價款
項逐期扣回。
九、廠商應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一)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並經銀
行拋棄行使抵銷權之銀行定期存單。
(二)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
帶保證,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
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九十日,工期因故展期者,有效
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十、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者,應於保證書載明下列事項,以確保債
權:
(一)廠商及保證人應保證預付款專用於該工程,否則由本府收回預
付款。
(二)保證人接獲本府書面通知時,應即日支付預付款或尚未扣回之
預付款予本府。
(三)保證人應付連帶保證責任,同時無民法第745條之權利。
十一、為避免預付款之支付造成廠商低價搶標,凡決標價低於開標底價百
分之八 十者,本府得減少或不支付預付款。
十二、契約金額變更或修正時之處理如下:
(一)契約金額因故變更或修正追減時,俟依程序核定後預付款應按變
更或修正後總價重新計算,其與廠商已支領預付款之差額,本府
應自最近一期估驗款中扣回,如有不足時自下期估驗款繼續扣回
,廠商並得申請按扣回金額發還該差額之還款保證。
(二)契約金額因故變更或修正追加時,不予增加預付款。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