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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公共工程預付款支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工土壹字第0990157345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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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之各項公共工程,其預算金額為新
    台幣二億元以者,得於工程契約簽訂後,依承攬廠商 (以下簡稱廠
    商)申請預付款,由工程主辦單位依本要點辦理。


二、工程預付款核定比例上限為決標金額百分之二十。

三、於簽訂契約後三十日內廠商得提出申請,並應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
    保證後本府始得支付工程預付款,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或未提供同
    額預付款還款保證者視同放棄。

四、本府得視財源、預算編列情形與審查廠商工程實績及信用狀況等情
    事後,准駁支付。

五、若以中央補助款為財源之工程,應依中央補助單位規定時程申撥,
    並俟補助款撥入市庫後支付預付款。

六、廠商應於銀行開立預付款專戶專用於本採購,並於每月就支領預付
    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本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七、因故解除或終止契約或未依規定專款專用於該工程,承攬廠商應繳
    回已撥付之預付款,如未依規定繳回者,應由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中扣回。
 
八、預付款之扣回方式,依當期估驗款乘預付款核定比例自估驗計價款
    項逐期扣回。

九、廠商應以下列方式之一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一)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並經銀
         行拋棄行使抵銷權之銀行定期存單。
   (二)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
         帶保證,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
         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九十日,工期因故展期者,有效
         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十、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者,應於保證書載明下列事項,以確保債
    權:
   (一)廠商及保證人應保證預付款專用於該工程,否則由本府收回預
         付款。
   (二)保證人接獲本府書面通知時,應即日支付預付款或尚未扣回之
         預付款予本府。
   (三)保證人應付連帶保證責任,同時無民法第745條之權利。

十一、為避免預付款之支付造成廠商低價搶標,凡決標價低於開標底價百
      分之八 十者,本府得減少或不支付預付款。

十二、契約金額變更或修正時之處理如下:
  (一)契約金額因故變更或修正追減時,俟依程序核定後預付款應按變
        更或修正後總價重新計算,其與廠商已支領預付款之差額,本府
        應自最近一期估驗款中扣回,如有不足時自下期估驗款繼續扣回
       ,廠商並得申請按扣回金額發還該差額之還款保證。
  (二)契約金額因故變更或修正追加時,不予增加預付款。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