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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秘法字第084352號令
法規體系: 警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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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濟助協助警察人員於本府行政區域內拘捕人
犯致傷亡之民眾,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警察局為執行機關。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民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而言:
一、於警察執行拘提或逮捕現行犯、準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時,
    予以協助者。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第 四 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三百萬元,並核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台
            幣五十萬元者為限。
二、殘廢者:核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新台幣三萬元生
        活費。
  (二)極重度殘障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予新台
        幣一萬伍仟元生活費。
  (三)重度殘障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二百萬元。
  (四)中度殘障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殘障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核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前項受傷殘廢於一年內因而死亡者,或惡化傷殘等級加重者,應自惡化時起
,依標準發給,但應扣除已給慰問金,補足撫卹金並支付殯葬費。
給與植物人、極重度殘障者生活費濟助,於癒復至重度障礙或死亡時起停止
發給;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殘障者生活費濟助,依極重度殘障者之標準發
給生活費。

第 五 條
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之期限及手續如左:
一、期限:
 (一)請領醫療費者,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辦理。但需長期治療
       始能痊癒,經於期限限內向受協助之警察單位申請延長,且經該警
       察單位報請警察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請領慰問金、撫卹金、殯葬費自傷殘或死亡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
       辦理,除情形特殊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 手續:
 (一)醫療費、慰問金須由受傷及殘廢者本人或得受款人具名申請。撫卹
       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
  (二) 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依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卹金及殯葬費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事故發生
證明書、收據及就醫或殘廢等級鑑定書或死亡書,送由受協助警察單位轉
陳核發。
前條所稱植物人、極重度殘障、重度殘障、中度殘障及輕度殘障,依「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支應。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對於依法令規定負責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權責之人員,不適用之。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準用之。

第 九 條
本自治條例於民眾協助本市警察人員至他縣市拘捕人犯致傷亡,而其縣市未
訂定濟助條例者準用之。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警察局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