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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秘發字第080122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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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堪用財物流通,減少本府支出,特訂
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條及行政院秘書處訂定事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應
隨時檢討處理,以期物盡其用。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稱財物,包括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材料、
文具、書籍文物或消耗品等。

第 五 條
各機關自行覓妥受讓單位,得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

第 六 條
申請受讓機關為瞭解堪用財物之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受讓
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

第 七 條
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
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

第 八 條
各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或財產登記及管理者,出讓機
關之財物管理單位應依財產撥出處理程序(如附件一)填送財產撥出單(
如附件二),並將有關憑証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受讓機關並應依規定辦
理過戶登記或財產登記及管理。

第 九 條
讓與或受讓財物應由各機關之財物管理單位先行勘定認可,並依法令規定
呈報市長核准後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