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電影、電視製作業者,前來基隆
市(以下簡稱本市)取景拍攝電影片、電視劇,藉由電影片、電視劇
行銷本市形象,促進文化、觀光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及條件為電影、電視製作業、獨立製片者及以學術文
化機構等名義製作電影、電視劇之團體、個人或事業機構所拍攝之電
影片或電視劇,在本市轄區取景(必須有足以辨識為本市之景點)剪
輯入鏡,且電影或電視劇內容對本市整體形象及都市行銷,具有正面
意義者。
三、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電影、電視製作業者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以後所拍攝、製作
之電影片或電視劇,具備前點所列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補
助金。
(二)本要點補助金額,每案不得達申請企畫書所載製作成本之百分之
五十,每部電影片獲核發補助金,最高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電視劇集補助金之核發,每集最高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全齣電
視劇集合併計算者,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曾依本要點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其他違約情事。
(二)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三)以同案重複申請其他縣市補助。
五、本府受理申請後,提請「基隆市政府影視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委
員會)審議,並得通知申請補助者到場陳述、說明。
六、補助申請個案之准駁、獲補助金額之核定,應經委員會過半數委員出
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審查決議。
前項審查決議,應經本府核定之。
七、依據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電影、電視製作業者,
應在接獲本府同意補助通知後一個月內,與本府訂定補助契約;逾期
未訂定者,本府得取消其受補助之資格。
前項補助契約之內容,由委員會指定本府專責辦理單位(機關),與
受補助之電影、電視製作業者,依本府核定補助事項協議訂定之。
八、本府指定之專責辦理單位(機關)因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所需經費,
由該專責辦理單位(機關)相關業務項下經費支應。
九、電影片、電視劇製作業者,獲本府補助所拍攝之電影片或電視劇,本
府得節錄其中本市場景影像,作為非營利性質之使用,受補助者不得
拒絕。
十、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劃書。
(二)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者同
意文件影本。
(三)外國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四)影片劇本。
(五)公開播映及行銷計畫。
(六)過去實績說明。
(七)對本市優質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十一、前點第(七)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無償提供於本市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五分鐘影片,供本市作行銷等
公益之用。
(二)同意本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全片放映三
次以上。
(三)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標
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府提供之。
十二、接受本府補助者,除應依企劃案中預計完成期限,完成影視劇集之製
作外,並應依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若未能依限辦理完成,應在期限屆滿前四十天,以書面敘明理由,
向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六個月,以一次為限。
(二)受補助影視劇集製作完成後,應檢具影視劇集全片一份、本市有關
景點側拍花絮數位DVD影音光碟十份及本市入鏡景點清單一份,提送
委員會審核之;審核未通過者,本府得要求受補助者於限期內改善,
逾期未改善完成者,得取消受補助資格。
(三)受補助者接獲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應檢具補助
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領據〕及相關文件,向本
府指定之專責單位(機關)陳報結案事宜,完成相關審核程序後,
由本府一次撥付補助。
(四)受補助者應妥善保管原始憑證正本十年以上,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
查核。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逕予解除契約,
受補助者應繳回已經具領之補助款;受補助者經本府通知繳回補助款
,逾期或拒絕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一)違反本要點規定或與本府所簽訂之契約規定。
(二)申請所繳交之文件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
之情事。
(三)影視劇集內容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
(四)以不正當手法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十四、本要點所需補助經費視本府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辦理,如該年度未編
有預算,則暫停受理該年度申請案件。
十五、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十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