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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財產壹字第1140205461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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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基隆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四)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三、本會置十二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工務處處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地政處處長。
(五)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六)本府政風處處長。
(七)本府主計處處長。
(八)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九)本府參議一至二人。
(十)基隆市稅務局局長。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
    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
    表出席。

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

八、本會置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長兼任,綜理會務;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由財政處公有財產科承辦人兼任。 

九、本會另設地價查估小組,由本府財政處、地政處用地及地價科、都市發展
    處都市計畫科及使用管理科、產業發展處農漁管理科、基隆市稅務局等單
    位相關人員兼任之,調查估價時由財政處負責召集。
    地價查估小組估定價格須報本會審議,於未審議決定前,小組成員應對外
    保密。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會議內容及決議事項,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密。但本府已公開之資
      料,不在此限。



十二、本會會議決議,應陳報本府核准後移請主管機關執行。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處依規定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