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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財產壹字第097015000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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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基隆市政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市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市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市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擔任主任委
    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府參議。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本府行政處處長。
(七)本府政風處處長。
(八)本府主計處處長。
(九)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十)本市稅捐稽徵局局長。
本會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置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財政處公有財產科承辦人兼任之,
    協助執行會務。

五、本會開會時,由祕書長擔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
    議須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
    派適當人員代理出席,其權責同於委員本人。

七、本會委員對於本人及其親屬有關之價格審議、爭議事項具有利害關係
    ,開會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派員列席陳述意見,並於說明
     後退席。前項列席無表決權。

九、本會另設地價查估小組,由本府財政處、地政處地價科、都市發展處
    都市計畫科及使用管理科、產業發展處農林行政科、基隆市稅捐稽徵
    局等單位有關人員兼任之,調查估價時由財政處負責召集。小組估定
    價格需報本會審議,在未審議決定前,小組成員應對外保守秘密。本
    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與會人員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十二、本會會議決議,應陳報本府核准後移請主管機關執行。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處依規定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經本府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