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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項審查作業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建壹字第0970163414B號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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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準則適用範圍限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有建造執照,在建造執照有效期
限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6條之1申請變更設計案者,如
符合下列規定,其高度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限
制:
一、基地總坵塊平均坡度10%(含)以下。
二、提供10%以上法定空地作公益性空間供不特定人士使用。
三、住宅用途之建築物,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第 二 條
本準則相關用語定義如下:
一、基地總坵塊平均坡度: Sall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61條計算各坵塊平均坡度,再以建照
    土地為範圍依公式求得總坵塊平均值
                Σ( Si Χ Ai )   Sall: 總坵塊平均坡度(%)
     Sall  =─────────   Si : 各坵塊平均坡度(%)
                     Aall         Aall:  坵塊總面積(㎡)
                                   Ai : 各坵塊面積(㎡)
二、公益性空間:
(一)於法定空地留設,如與相鄰道路、開放空間、空地連接集中配置之
      空間(不得設計頂蓋)。
(二)空間應就整體市容景觀與活動功能考量,提供民眾駐留、休憩,並
      應設置景觀美化、座椅、燈光照明等設施。
三、住宅用途:
    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住宅區得設置之使用用途。

第 三 條
核發建照後都市計畫土管如有增加高度限制,仍以原核發建築線都市計畫
土管管制。

第 四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