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準則適用範圍限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有建造執照,在建造執照有效期
限內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6條之1申請變更設計案者,如
符合下列規定,其高度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8條限
制:
一、基地總坵塊平均坡度10%(含)以下。
二、提供10%以上法定空地作公益性空間供不特定人士使用。
三、住宅用途之建築物,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第 二 條
本準則相關用語定義如下:
一、基地總坵塊平均坡度: Sall (%)
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261條計算各坵塊平均坡度,再以建照
土地為範圍依公式求得總坵塊平均值
Σ( Si Χ Ai ) Sall: 總坵塊平均坡度(%)
Sall =───────── Si : 各坵塊平均坡度(%)
Aall Aall: 坵塊總面積(㎡)
Ai : 各坵塊面積(㎡)
二、公益性空間:
(一)於法定空地留設,如與相鄰道路、開放空間、空地連接集中配置之
空間(不得設計頂蓋)。
(二)空間應就整體市容景觀與活動功能考量,提供民眾駐留、休憩,並
應設置景觀美化、座椅、燈光照明等設施。
三、住宅用途:
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住宅區得設置之使用用途。
第 三 條
核發建照後都市計畫土管如有增加高度限制,仍以原核發建築線都市計畫
土管管制。
第 四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