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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義務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團體意外保險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行法壹字第1010142538B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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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市市民於受徵集入營盡其國民義務
時,為其在營服役期間辦理投保團體意外保險,於其遭逢意外事故時,能
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保障基本生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凡由本市依法核發徵集令之義務役常備兵(含預官、士及替代役)(以下
稱被保險人),於保險年度內由本府補助其團體意外保險所需保費並統一
辦理投保。

第 三 條
所稱團體意外保險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有限)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
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因而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最高保額為新
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身故保險金全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按殘廢程度的保險
金額給付。

第 四 條
自治條例所訂保險給付受益人如下:
一、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二、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無法定法定繼承人時其受益人為本
    府。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由被保險人、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
備齊相關資料向本府民政處提出申請,經民政處將資料送保險公司申請各
項保險金給付。前項保險金給付,由保險公司審核後撥款由本府會同有關
機關派員發給。

第 六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障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任:
一、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其他不名譽之事故者。
意外事故原因以國防部或內政部所發之死亡通報或傷殘通報記載事項為準


第 七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