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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作為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宅貳字第1020193143B號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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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作為社區公共基金,及規範未提撥之管理維護基金
相關事宜,特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轄內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以下簡稱社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維護基金,係指國民住宅出售時之提撥款及其孳息賸餘款

第五條
社區之管理維護基金結算有賸餘或未提撥者,本府應以該社區名義,於公
庫開立公共基金專戶,並將其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撥入該專戶。

第六條
社區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依法完成
報備取得證明文件,及下列公共基金專戶開戶程序:
一、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由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
    監察委員會同完成開設專戶。
二、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者,僅以管理負責人名義開立之,但戶名應載明公
    寓大廈名稱及管理負責人字樣。

第七條
社區申請撥付管理維護基金作為公共基金時,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
人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申請提撥公共基金
    會議紀錄。
三、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四、住戶規約。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八條
本府受理前條申請經審核後,應循代辦經費會計程序辦理基金提撥作業。

第九條
社區內產權屬基隆市所有之管理站,應無條件騰空交還本府。

第十條
社區提撥管理維護基金時,應併同接管兼為防空避難室之地下停車場及其
他公共設施、設備。
前項停車場所屬之社區未提撥管理維護基金前,停車費收入撥入本府代收
各項專款保管金戶,所需管理維護費用由各停車場收入支應,本於自給自
足原則,不得相互流用。但停車費收入不足支應因公共安全及依法應維護
所生之費用,或主管機關依本辦法代管逾兩年,應通知社區依住宅法辦理
提撥管理維護基金,由社區自行負擔,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主管機關
或管理機關補助或負擔。
前項所稱管理維護費用如下:
一、用人費用。
二、停車場水電、郵電、稅金及行政事務費用。
三、停車場公共設施維護費用。
四、停車場清潔費用。
各停車場收支按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各停車場收入賸餘款滾存作為改善該處公共設施之用,俟社區提撥管理維
護基金時併同撥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