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處理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執照案
件,特依內政部八十九年元月四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二
九號函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違章建築經主管建築機關勘查認定其建築基地及建築物符合有關建
築法令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補行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三、違章建築符合第二點之規定者,違建人應於收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左列書件申請補照:
(一) 建築法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之書圖及基隆市建築管
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應附文件。
(二) 建築師安全鑑定證明書。
(三) 已完工建築物各向立面及屋頂平台照片。
四、違章建築違反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建造者,應分別依建築法
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處以罰鍰,始得准予補照。
五、已建造之結構體於勘驗時,須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
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以便查核是否符合相關結構強度規定之要
求。
六、經補辦手續領得建築執照後,應依建築法規定申報開工、查驗及申
請使用執照,但已建造之結構體與設計圖說相符,且經鑑定安全無
虞者,無需申報查驗。另如有違反建築法第卅九條、第四十條及第
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各條規定之一者,應依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