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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托兒機構幼童專用車管理及使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福字第066809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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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托兒機構幼(學)童車輛之管理,以確
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托兒機構依收托兒童年齡層分左列三種:
(一)托嬰中心:收托一月以上未滿二歲之幼兒。
(二)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幼童。
(三)課後托育中心: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學齡兒童。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專用車輛,係指本市各公私立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所依法購置
之專屬車輛或民間汽車運輸業者依本辦法購置、擁有並專供幼(學)童使用
之車輛。
接送對象為國小學齡前兒童之車輛是為幼童專用車,國小學齡兒童之車輛是
是為學童交通車。
民間汽車運輸業者申請經營托育機構之交通運輸事宜,仍應依監理法規之相
關規定辦理營業項目異動及登記。

第 四 條
本府負責監督考核及辦理事項如左:
(一)申請購置專用車同意書之核發事項。
(二)專用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監督事項。
(三)專用車過戶領牌後之備查事項。
(四)專用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及因特殊需要駛出報備路線之備查事項。

第 五 條
申請購置專用車,應檢附主管機關之同意書向當地監理所(站)申領牌照,
所購車輛以新車為限。
托兒機構戴送幼童以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車輛為限,不得使用他種車輛替
代。

第 六 條
專用車購置後,應即將車牌號碼函送本府備查。

第 七 條
專用車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加漆政府立案日期及立案字號,並應符合道路
交通安全之車身標示相關規定。

第 八 條
專用車駕駛必須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且體格檢查合於下列標準:
(一)身體及心理狀態:
      1、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2、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二)視能:
      1、視力:左右兩眼視測驗目力均達0.八或矯正目力達一.0以
          上者。
      2、視野:左右兩眼各一五0度以上者。
      3、辨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三)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辨別音響者。
(四)其他:
      1、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九十至一百六十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
                力應在五十至一百毫米汞水,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
                力比例適宜者。
      2、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者。
      3、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4、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者。
專用車駕駛人應於每年七月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之醫院檢查體格,不合
前項標準者,應即停止駕駛工作。

第 九 條
專用車專供接送幼(學)童,其乘載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乘載人數,並應擇定
安全地點供乘。

第 十 條
專用車專供接送幼(學)童,其乘載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乘載人數,並應擇定
安全地點供乘。  
 
第 十一 條
專用車應經常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甲、乙種汽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
,並於保養紀錄卡載明以備檢查。
專用車之定期檢查應至監理機關辦理。   
 
第 十二 條
本府得不定期就本辦法規定之事項辦理抽查。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