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工壹字第1010163050B號令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集中本市各界力量協助政府辦理救助
事業,籌募救助經費,發揮救助功能,改善貧困民眾生活,特依據地方
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為管理及運用民間資源,辦理社會救助事業,設立基隆市社會救助金專
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本府為承辦管理機關。


第 三 條
為管理、運用本專戶,由本府設置「基隆市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其他經委員會提請審議之事項。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三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代表三至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二至三人。
三、當地工商企業代表一至二人。
四、轄區內重要機構、機關或社團負責人一至十人。
五、宗教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之,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委員互選之,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三年,期滿連聘得連任之。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
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擔任,幹事若干人,由本
府有關單位人員擔任之。


第 七 條
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本委員會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市庫撥充款。
五、其他收入。
其中「中央補助款」、「市庫撥充款」為留本基金,惟得就基金孳息部份
運用。

第 八 條
本專戶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民眾因災倒毀家園之協助重建。
二、急難救助。
三、本委員會通過之其他社會救助事項。
四、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逾新台
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份以百分之四為限。


第 九 條
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
,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本專戶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支。


第 十 條
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本府至少每三個月公開徵信之。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有關捐募事項,應依「公益勸募條例」及「公益勸募許可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