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設
基隆市社會救助金專戶 (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府設基隆市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審議事項如下:
(一)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
(二)本專戶經費之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三)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
(四)本專戶之預算、決算。
(五)其他經委員會提請審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專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民間捐款。
(二)本專戶之孳息。
(三)中央補助款。
(四)市庫撥充款。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為留本基金,不得支用。但本府得就留本基金孳息
運用之。
第五條
本專戶之支出用途如下: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民眾,因災倒毀家園之協助重建。
(二)急難救助。
(三)本委員會通過之其他社會救助事項。
(四)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行政費用,本專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
以百分之八為限,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四為限。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三至五人。
(二)捐款人代表三至十三人。
(三)當地工商企業代表一至二人。
(四)宗教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會務;置幹事
若干人,由本府相關單位人員擔任之。
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派
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得指派人員代理。
第十條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十一條
本專戶應於市庫代理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支。但經本委員會決議並報本府
同意後,得定存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十二條
本專戶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
計算,並依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府應每三個月就本專戶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公開於本府公報、
網際網路或新聞紙公告之。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