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踴躍投稿
,以充實市刊內容,俾使市政績效得以宣導,特訂定本辦法,以資鼓勵。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以實際撰稿人員及單位供稿聯絡人為對象。
第 三 條
獎勵標準如下:
一、全年供稿刊登數量排行前十名單位,撰稿人、單位供稿聯絡人,各核
予一次嘉獎。同一撰稿人員多次投稿三篇以上者,核予二次嘉獎。
二、非前十名單位之同一撰稿人員多次投稿二篇以上者(每篇400字以上)
,核予一次嘉獎。
第 四 條
獎勵方式如下:
一、各單位提報名單皆須依據具體投稿事實,於獎勵事由填寫月號、投稿
篇名,每則提供字數(最少在400字以上)。
二、如遇同一撰稿人員因多次投稿致出現單位供稿則數相同但敘獎人數不
同時,此現象應於簽內說明。
三、本獎勵由各單位定期於每年一月底前實施結算前年度件數,並逐次繕
造清冊後呈報本府辦理敘獎。
四、前項清冊應載明年度、獲獎者姓名及具體事由與獎勵標準等詳細資料。
第 五 條
供撰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獎勵:
一、抄襲剽竊他人著作發稿,經查證屬實者。
二、其他違法行為者。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