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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壹第1130229247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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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及
幼兒之鑑定、就學安置 (以下簡稱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等事宜,特依特
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設基隆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專業人員。
三、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
               表、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四、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五、本市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基隆市衛生局代表。
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出任之委員
合計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委員名單應予公告。

第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

第四條
本會置資賦優異組及身心障礙組,各負責不同類型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
輔導等事宜。
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前項小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委員兼任之。

第五條
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實施方式與
               程序。
二、審議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工作。
三、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支持服務。
四、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項。
本會召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工作會議時,應通知學生本人、
學生或幼兒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參與該生或幼兒相關事項討論,該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偕同相關專業人員出席。
本會對於學校或幼兒園提出之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 評估報告內容,
不予採納者,應說明理由。

第六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或副
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第七條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八條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第九條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

第十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