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鼓勵民間興辦圖書館,促進基隆市圖書館之發展,提供圖書資訊服務,
以推廣教育、提升閱讀風氣,依據圖書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一
項暨基隆市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服務及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管理機關為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圖書館、圖書資訊、館藏資料、圖書資訊服務,係指依據本法
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九條,曁本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
條規定,設立並辦理有關事項者。
第 四 條
凡設立於基隆市,依據本辦法設立並辦理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提
供圖書資訊服務、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所設
立之圖書館,均為獎勵對象。
第 五 條
申請及收件方式如下:
一、申請者應依據申請書格式(如附表),於每年審查日一個月前,填具
申請書併檢附證明文件一式五份,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
受理。
二、申請書及其附件經送抵本局,即不受理退件;申請者亦不要求退還。
三、前二年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提出申請:
(一)未依規定辦理核銷。
(二)違反第六條、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規定者。
第 六 條
獎勵範圍如下:
一、充實圖書、期刊、報紙、視聽、網路資源等館藏。
二、充實圖書家具設備。
三、推廣活動。
四、參考諮詢、讀者服務及圖書館經營技術等事項。
五、從業人員在職進修及服務志工之招募訓練等事項。
六、其他:館舍裝修、租金、人事、水電、通訊等圖書館營運管理之必要
支出。
第 七 條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審作業:收件截止後,定期辦理基本資格及申請書應載事項(開館
宗旨、館舍設備、讀者服務)之審查,並得列初審意見供
複審參考;未通過初審者,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複審作業
。
二、複審作業:
(一)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就申請書內容,進行書面及
實地訪視審查,並得由申請單位進行簡報。
(二)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
(三)申請者同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限。
(四)評審小組就申請書內容進行書面及實質審核後,評定分數、等
級、核列獎勵館數,酌予發給獎勵金或獎狀;其獎勵方式、館
數與額度,由評審小組評議後決定之。
經評議入選者,其獎勵金之發給,每館以新台幣一萬元至六萬
元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增減,但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五)審查結果於複審會議後十五日內,公告並通知申請者。
第 八 條
審查通過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獎勵範圍支用獎勵金,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如發現未依用途
支用,除追回獎勵金外,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獎勵或補助計畫。
二、受獎勵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核銷與評核方式如下:
一、接受獎勵之申請案,應依所送申請書內容確實執行,其執行情形,作
為日後獎勵計畫審核之依據;若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本局審核同意後
,始得辦理。
二、核銷:
(一)檢附領據(依規定格式製作)、存摺封面影本各1份。
(二)涉及所得稅法扣繳者,本局得代為扣繳或由申請者辦理所得歸
戶。
(三)因受獎勵單位核銷延誤,且逾政府預算年度結束期程(每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致無法撥付獎勵金者,除取消當年度獎勵資
格外,並依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三、訪視與評核:
(一)受獎勵單位,除依據原提報申請計畫書內容及委員審查意見執
行外,應於受領獎勵金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送執行成果、獎勵
金支用明細等資料,辦理核結;該核結資料得列入後續申請獎
勵案,評審之參考。
(二)受獎勵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派員輔導,請提供相關資
料,俾便核對。
(三)本局得視需要,進行不定期電訪或實地訪視;訪視結果及前目
輔導資料,得列為日後申請獎勵案,評審之參考。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