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計畫。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與適應教育環境。
三、審議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
及升學轉銜、就學輔導相關事項。
四、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輔具、專業
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五、審議及推動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評量調整方案(含編班排課、考試服
務)相關工作。
六、審議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及專業知能研習等計畫。
七、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八、整合學校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九、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協助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
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十一、審議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第三條
特推會置委員七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所屬學校校長兼任,一
人為執行秘書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學校就各處
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
家長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聘(派)兼之。
學校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
表擔任委員。
學校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者,第一項特殊教育教師代
表之委員,得邀請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成員、特殊教育輔導團或特殊教
育巡迴輔導教師兼任。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特推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學校得補行聘 (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
日止。
第五條
特推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
特推會每學期應於期初、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特推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主
任委員指定校內主任層級以上人員代理。
第七條
特推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八條
特推會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並報本府備查。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