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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推動節約能源措施獎懲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行庶壹字第0990181899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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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定係依據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設
    置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並參酌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
    表、本府加強推動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措施實施計畫及
    本府實際作業需要而訂定。

二、基隆市政府各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及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府各
    單位)推動節約能源工作績效之評核內容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使用能源之實際節約績效計量比較分析:以本府各單位
      之民國九十七年度水、電、紙張用量作為基準,與爾後各年度之用
      量進行比較,應以「爾後之年度用量依基準年用電量減少百分之十
      、用水量減少百分之二十及紙張消耗量減少百分之三十」作為績效
      目標,且每年實際用量不得高於上一年度之用量。
(二)實地考核推動節約能源措施情形:由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推派數
      名成員組成考核小組,定期舉辦各單位推動節約能源措施實地考核
      作業。
(三)本府各單位推動節約能源工作績效評核項目、評定等級標準及實施
      方式等細部內容,應依據「基隆市政府加強推動各單位暨所屬機關
      、學校節約能源措施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三、本府推動節約能源措施獎懲評量重點,應以各單位使用能源之實際節
    約績效計量為主,以實地考核各單位推動節約能源措施情形之成績為
    輔。
 
四、本府推動節約能源工作之獎懲標準及內容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製作獎牌,敦請市長
      公開表揚執行單位:
      1.獨立辦公,得單獨計算年度使用能源之單位(以處、局、區公所
        為準)之年度考核總成績評定為特優者,頒發獎牌一面。
      2.聯合辦公,且無法分算各單位年度使用能源之單位,按聯合辦公
        之單位數量及達到本府所訂節約能源績效目標之比率,按附件「
        基隆市政府聯合辦公單位節約能源績效評比優良表揚單位數量標
        準表」所訂定之表揚單位數量標準,依據實地考核成績優劣順序
        ,且在成績在九十一分以上之單位,擇優頒發獎牌一面。
(二)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得在本府相關預算額度內,購置禮券、提貨
      券或獎品,依據以下列標準,獎勵本府推動節約能源措施績效優良
      單位:
     1.獨立辦公之單位,按年度推動節約能源績效優劣順序,授予第一
       名票面價值壹萬伍千元、第二名票面價值壹萬壹仟元、第三名票
       面價值玖仟元、第四名票面價值柒仟元及第五名票面價值伍仟元
       之禮券、提貨券或等值獎品。
     2.聯合辦公之單位,按年度推動節約能源績效優劣順序,授予第一
       名票面價值壹萬伍千元、第二名票面價值壹萬壹仟元、第三名票
       面價值玖仟元及第四名票面價值柒仟元之禮券、提貨券或等值獎
       品。
     3.按本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一款規定得授予禮券、提貨券或獎品之單
       位,如當年度推動節約能源績效評等為「普通」或「劣等」者,
       應予從缺。
     4.如本府年度相關預算額度不足支應本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二款第一
       目第二目規範之獎勵額度,得按比例調整或暫緩、免除授予。
(三)符合本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一款規範內容之單位下列人員,得給予記
      功或嘉獎:
      1.該單位之節能聯絡人,記功一次。
      2.該單位之節能工作小組成員(不含節能聯絡人),嘉獎二次。
      3.非屬節能工作小組成員之該單位首長,嘉獎一次。
        上開節能工作小組成員之敘獎,除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外,各
        科以一人為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單位,應提出書面報告,並限期改善:
      1.依據「基隆市政府加強推動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措
        施實施計畫」規定辦理之單季節約能源考核成績遭評定為劣等者
        ;另多單位聯合辦公之處所,由負責總務業務之單位代表全體提
        出書面報告。
      2.連續二季(含)以上節約能源考核成績或年度考核總成績評定為
        劣等之單位,應舉辦節約能源教育訓練,以加強單位主管、工作
        小組及節能聯絡人等相關人員節約能源觀念,並應於本府節約能
        源推動小組會議上報告教育訓練成果。
(五)本府各單位推動節約能源工作之年度整體績效達到本作業規定第二
      點第一款所訂節約能源績效目標之達成率為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下
      列人員得給予記功一次:
      1.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特別委員。
      2.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執行秘書、節能管理人。
      3.本府推動節約能源措施考核小組委員。
      4.其他由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召集人指定,並經小組會議集體討
        論認定之有功人員。
(六)本府各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督導下轄機關、學校或駐外館舍之
      年度整體績效達到本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一款所訂節約能源績效目標
      之達成率為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下列人員,得給予記功或嘉獎:
      1.該單位(機關)首長、負責督導之ㄧ級主管限一員及承辦科室主
        管,嘉獎二次。
      2.業務承辦人員,記功一次。
        
五、各單位及相關人員之獎懲,均由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依行政程序簽
    核。

六、各單位針對獎懲內容有異議時,得向本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提出申訴
    ,並於下次節約能源推動小組會議交由委員集體討論,但相同案件之
    異議以一次為限。
 
七、本府各單位推動節約能源工作績效之獎勵懲處標準及內容,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八、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學校推動節約能源工作績效之獎勵懲處標準及內
    容得由其上級機關參照本作業規定辦理。

九、本作業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