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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節約能源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行庶壹字第0980177710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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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節約能源、執行行政院函頒之「
    政府機關及學校全面節能減碳措施」,設置基隆市政府節約能源推動
    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節約能源計畫之審議。
(二)督導本府所屬機關學校節約能源之執行事項。
(三)考核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節約能源成效。
(四)溝通、整合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有關本市各項節約能源、減少排
      放二氧化碳作業。
(五)其他有關節約能源事項之審議。

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府秘書
    長及行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三十人,由本府就下列各室、處、局
    、區公所之副主管或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室之參議及秘書各一名
(二)本府民政處
(三)本府財政處
(四)本府工務處
(五)本府社會處
(六)本府教育處
(七)本府地政處
(八)本府主計處
(九)本府研考處
(十)本府人事處
(十一) 本府行政處
(十二) 本府政風處
(十三) 本府產業發展處
(十四) 本府交通旅遊處
(十五) 本府都市發展處
(十六) 基隆市警察局
(十七) 基隆市消防局
(十八) 基隆市衛生局
(十九) 基隆市文化局
(二十) 基隆市稅務局
(二十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
(二十二)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二十三)基隆市信義區公所
(二十四)基隆市仁愛區公所
(二十五)基隆市安樂區公所
(二十六)基隆市中正區公所
(二十七)基隆市七堵區公所
(二十八)基隆市中山區公所
(二十九)基隆市暖暖區公所  
 
四、推動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推動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秘書長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行政處處長代理。  
 
六、推動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時得指派單位主管層級以上人
    員代理。  
 
七、推動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處庶務科科長兼任;置節能管理
    人員一人,由本府行政處派員兼任。  
 
九、本府各處、局、區公所應各指派一人兼任節能連絡人,做為節能管理人
    員對各單位之聯繫窗口。

十、每年度應辦理一至四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節約能源執行績效考評
    工作,考核頻率及項目由推動小組訂之,辦理單位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一級機關之局本部及各區公所節約能源執行績效考核工
      作由本府行政處、工務處、人事處及研考處聯合辦理。
(二)本府一級機關所轄單位、各市立學校及本府所屬二級機關節約能源執
      行績效考核工作由其上級機關(或單位)負責辦理。
   以上考評結果,應送本府節能管理人員彙整後,提送推動小組會議審議。
   推動小組得依考評結果提報獎懲。  
 
十一、推動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推動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三、推動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行政處庶務科辦理。  
 
十四、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